在民事判决中往往有这样的文字:“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金钱付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延迟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延迟履行金”。为此,恳请熟知法律的高人告知“债务利息与延迟履行金究竟有什么区别?”,其各自的怎样计算? 在此提前谢谢了!!!
被告欠我10万元1年,欠条明确月利息2分计算.. 法院已经开庭判决.. 要被告还我本金加利息合计12.4万元 .. 判决书指明: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何计付.. 请问要是被告没按时间还款,利息是按银行利息加倍算,还是按这个月息2分计算? 也就是4分月息?
法官好: 我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确认债务本金和利息,确定履行期限,之后,债务人没有按约定偿还,调解书中,也没有约定逾期后的利率,我是否还可以向债务人提出利息,可以的话,按什么利率计算
请问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应该按照一审判决呢还是按照二审判决开始计算的
请问 一审判决下来以后对方上诉到中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现在执行的时候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 应该按照一审判决呢 还是应该按照二审判决计算的?
请问 一审判决下来以后对方上诉到中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现在执行的时候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 应
请问 一审判决下来以后对方上诉到中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现在执行的时候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 应该按照一审判决呢 还是应该按照二审判决计算的?
我是被执行人,判决书生效期为2009年11月21日,自动履行期限10天,金额15.3万元,对方2010年1月4日申请执行立案,1月5日法院作出执行通知书和裁定书,1月29日发出通知书,2月1日法院查封310平方房产和冻结银行帐户14.5万元资金,3月26日法院作出解除财产帐户裁定书,5月20日解除全部查封和冻结,5月24日我按法院要求从冻结
执行申请书和执行通知书没有要求和规定被执行人支付延期履行债务利息,由于执行通知书执行标的超出判决书规标的,被执行人提出异议,法院没有按规定日期作出裁定,在被执行人按判决书标的支付了执行款后4个月再作出更正执行标的裁定书,并增加被执行人承担延期履行债务利息,该延期利息规定是否有效?
根据《民事诉讼法》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请问这个加倍的利息,是怎么算呢?是不是从判决给付之日算起至履行之日的利息*2倍?比如4万元,从2007年7月至2011年2月,这个利息具体怎么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