型颅脑损伤,呼吸循环衰竭。因厂方未及时足额支付治疗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也未提起伤亡性质认定,我于2002年10月8日向武侯区劳动局申请对何龙章伤亡性质认定,武侯区劳动局认定何龙章不是工伤所依据的事实不清,回避了厂方的厕所潮湿,有重大安全隐患的事实。死者明显是被厕所内的积水滑倒而致颅脑损伤,且应与工作有关;请求撤销被告对何龙章作出的伤亡性质认定。 被告辩称:我局受理原告申请后,即派人到成都四通印制电路板厂进行了调查,因为何龙章是上班铃声响后未进车间而先到厕所小便,在厕所里不慎摔伤,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故认定何龙章上厕所与从事的本职工作无关,不属于工伤。原告称厕所存在不安全隐患,没有证据证实。 被告提供的法规依据有: 1.劳动部1996年8月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2.四川省劳动厅于1989年印发的《关于划分因工与非因工伤亡界限的暂行规定》。 3.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2年10月9日《关于职工伤残性质认定问题的复函》。 第三人辩称:我厂的厕所从未发生过有人滑倒的情况,被告对何龙章伤亡性质的认定是正确的。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认为: 何龙章作为第三人四通印制电路板厂的职工,已与四通印制电路板厂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何文良是何龙章之父,在认为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子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待遇的合法权益时,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武侯区劳动局是主管劳动与社会保障的行政机关,具有对辖区内的职工伤亡性质认定的行政职权。武侯区劳动局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向何文良送达成劳社行复决[2002]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证据,亦未就何文良的起诉期限提出异议,根据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武侯区劳动局对此负有举证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视为何文良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十五日内提起行政诉讼,符合起诉条件。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是:武侯区劳动局认定何龙章在“上厕所”中因摔伤致死与其本职工作无关有无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上厕所”是人的自然生理现象,任何用工单位或个人都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上厕所”虽然是个人的生理现象,与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无关,但这是人的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要,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被告片面地认为“上厕所”是个人生理需要的私事,与劳动者的本职工作无关,故作出认定何龙章不是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基本原则相悖,也有悖于社会常理;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九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一)犯罪或违法;(二)自杀或自残;(三)斗殴;(四)酗酒;(五)蓄意违章;(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中列举的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均是职工因自己的过错致伤、致残、死亡的,由于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何龙章受伤是因自己的过错所致,因而不属于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根据武侯区劳动局提供的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划分因工与非因工伤亡界限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确定比照因工伤亡的原则为职工发生与生产、工作有一定关系的意外伤亡”的规定,即使是“在上下班时间、在上下班必经路线途中,发生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其他无法抗拒的意外事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都应当确定为比照因工伤亡,而何龙章则是在上班时间在工作区域内发生的非本人过错的伤亡,不认定为工伤与上述法规、规定的本意不符,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因此,武侯区劳动局根据何文良的申请对何龙章受伤死亡作出不予认定为因工负伤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关于原、被告对何龙章是否是因用工单位的厕所存在不安全因素摔伤致死的争议,因对本案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对此不作认定。 综上,被告武侯区劳动局在《企业职工伤亡性质认定书》中对何龙章的伤亡性质认定为不是因工负伤不符合法律规定,所适用法规、规章不当,应予撤销。因武侯区劳动局为主管劳动与社会保障的行政机关,负有对其所辖区域内职工伤亡性质予以认定的行政管理职权,故被诉行政行为被撤销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行使职权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原告何文良的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予以支持。 据此,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责任交通事故后待遇享受问题的请示>的》 9、《劳动部工资局关于职工因工伤亡或非因工伤亡如何划分的问题》
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场所内发生争执后,遭暴力致伤是否能认定为工伤
甲、乙和乙妻同属一个单位,但不在同一个岗位上工作,某天,乙就妻子的收入问题在甲的办公室内向甲提出不满和质询,期间甲乙双方意见未达成一致并发生争执,说了一些气话,乙一怒之下举起椅子向甲砸去,造成甲眉骨、鼻梁骨骨折和多处软组织伤害。问:甲受暴力伤害后能否认定为工伤?
2个工人在工作场所因为碰撞引起误会而打架,被伤害人在公安机关调节后获得伤害人一定的经济补偿后想继续报工伤,请问这样的问题该如何解决?
我是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务工人员,在2010年的9月17日晚23时15分,按公司指派到公路上进行建筑车辆掉失拉圾清理,由于单位没有办理相关占用道路的手续并没有设立警示标志,发生了交通事故,我除了可以按交通事故的50%赔偿外可以申请工伤吗?从目前的处理结果我认为的工伤比较合理,但是单位说我是交通事故不能再报工伤
某建筑单位雇用一退休工人为单位值夜班看物资,上班时间在马路上发生车祸死亡,用人单位应负何种责任?赔偿标准是多少?
我母亲在饭店打工 在工作时间被车撞了 导致手腕粉碎性骨折。当时肇事车辆与我们私下解决赔偿了2万元。 而我母亲的单位在我母亲受伤至今7个月时间对我母亲没做任何解释。请问我母亲的工作单位有责任对我母亲给以赔偿吗?
请问上班时间喝了一杯啤酒,工作中摔伤,能申请工伤吗.(和组长,同事一起喝的,) 出院证明写的是肋骨骨折和髋臼骨折,不严重,能评级吗
您好,我的一个远房亲戚从农村出来到城市的一家网吧从事打扫工作一年,但是没有正式的工作合同。有一天在工作时间突然头晕摔倒,导致颅内出血,做了手术。请问这样的情况算工伤吗?公司有承担手术费用的责任吗?谢谢!
如果工伤鉴定下来,我继续在公司工作一段时间后辞职,会不会赔偿减少?
本人是2010应届毕业生,6月到某造纸厂工作。去年10月由于公司一些保护措施的不到位,造成我右手无名指缺失2节(第2指端尚余一点关节)、小指缺失一节。公司一直到12月才给我工伤认定申请,1月份已经拿到认定书。当时就打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可是到现在追问,杳无音讯。 我想问以下几个问题,麻烦各位: 1、目前我这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