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9年9月购置90平米住房一套,当年10月1日交房,本人属二套房购买者,根据2010年10月出台的房产契税新政策要加收契税。购房时签订的购房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24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1、2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1%赔偿买受人损失。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根据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24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说明在契税新政策出台之前就应由出卖人报房产部门备案,目前出卖人要求本人补交契税。本人认为极不合理,本人与地产商多次交涉未果。目前预想达到以下目的: 1、本人不愿补交契税,由于开发商工作拖拉延误办理房产证而影响; 2、本人要求开发商按房价1%赔偿。 以上要求是否合法,应通过何种方式途径维权,请各位专家指导为谢。
房产合同纠纷开发商违约在4楼群楼上建冷凝塔,锅炉,烟囱等排放设备
这种情况如何确定违约金数额,能按合同总金额的20%要求开发商支付赔偿吗?(合同没写违约金)
买到产权式商铺后,与开发商签订了商铺委托经营合同,开发商负责经营,每月按商铺价值返还10%的租金,并且3年后可无理由原价退铺。这样的合同有效,合法吗?没有与第三方签订委托经营合同。这样法律有没有要求,合法有效吗? 国家在商铺托管方面是不是要求第三方托管,开发商不参与托管经营,这样做是为什么?
我于2009年六月底与房地产开发商达成购买其开发的商品楼的口头协议,并于当日交付购楼定金两万元(收据上写明了购楼单价,未限定交付全款时间)由于当时此楼已出租2010年三月才到期(租樓者已与开发商签定不购买此楼的协议),我没急于交付全款,后因有事需外出,外出前我与开发商商定回来后交付全款,并留下联系方式。09年
我们于2009年11月在安阳县水冶镇昌泰新天地购买住房一套,合同约定2009年12月31日交房,但直到现在,水电气不通,院子还是建筑垃圾,没有竣工验收登记,现在让我们收房,交超过合同面积的房款和房屋维修基金,但拒绝给业主逾期交房违约金,我们该咋办,起诉费用有多少,官司好打吗?
我想咨询一下房地产开发商给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不是规范合法的,如果有什么问题,请帮忙指出!
商品房买卖合同 甲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订立本合同,合同条款如下: 一、商品楼名称:****区工程 二、商品楼地址:***** 三、定购商品楼: #楼 单元 室 四、商品楼使用性质与建筑面积: 楼 平方米 五、商品楼价格:单价每平方米 元、合计
您好!不好意思打扰您了,首先很感谢您百忙中抽出时间来,我想咨询以下这个问题,希望能得到您的回复,谢谢!问题如下: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了装修合同,主体是以个人名义来签的,即非装修公司。现已装修完工,但是竣工时间已超过合同签订的时间,且合同较简单,无任何具体细则的约定,双方都未对就装修项目进行验收,现发包
本人于2009年9月购置90平米住房一套,当年10月1日交房,本人属二套房购买者,根据2010年10月出台的房产契税新政策要加收契税。购房时签订的购房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24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