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一名法学院的学生,我家里有个关于宅基地的案子,我写了一份起诉书,法院说案由搞错了,还有赔偿标准的问题,我不知道错在哪,请您指点一下,谢谢。 民事起诉状 原告:陈凤英,女,82岁,生于1928年7月8日,汉,现住鲁山县马楼乡马楼村八组。 委托代理人:张娟娟,女,24岁,生于1986年7月10日,汉,贵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二年级学生,与原告系外孙女关系。现住鲁山县马楼乡马楼村八组。 委托代理人:张跃文,男,54生于1957年5月4日,汉,农民,现住鲁山县马楼乡马楼村八组。 被告:张德山,男,汉,56岁,农民,现住鲁山县马楼乡铁寨园村4 组。 案由:宅基地使用权侵权纠纷案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德山支付原告拆除房屋损失费1.1万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德山支付原告宅基地使用补偿费9万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德山返还原告出卖粮食所得价款共计1500元 。 4. 请求法院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张德山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陈凤英及其丈夫张俊生(已去世)原住鲁山县马楼乡铁寨园村 组,自 婚后未生育子女,仅有一养女张枝现年54岁住马楼乡马楼村八组。被告张德山 系原告丈夫张俊生弟弟家的大儿子,即伯侄关系。2007年6月被告张德山为了为其女张妞妞谋求一间临街经营理发店的门面房,便看上了原告陈凤英家的临街房,于是被告张德山找到原告陈凤英夫妇商议,并口头表示,如若原告陈凤英夫妇同意将其临街房让与被告张德山之女张妞妞使用,被告张德愿意尽子之孝,负责年迈的原告陈凤英及其丈夫张俊生的生养死葬。为达此目的,被告极力讨好原告陈凤英及其丈夫张俊生,于是原告夫妇考虑到自己年岁已高,养女又远嫁他地,就口头答应了被告的请求。双方没有办理书面遗赠抚养协议。2007年8月,被告张德山将原告陈凤英夫妇所有的临街房屋拆除,在原有宅基地上盖起了三间平方,留有一间供原告陈凤英夫妇居住。后被告张德山为使其全家人迁入原告所在宅基地,便借口原告陈凤英夫妇家的主屋年久失修需要翻修,主张将原告陈凤英夫妇所有的四间瓦房拆除,由被告张德山在原有宅基地上出资新建房屋。原告陈凤英夫妇基于被告张德山先前的口头承诺又一次答应了被告张德山的请求。但被告张德山并未向原告陈凤英夫妇说明房屋建成后谁来居住和用作何用。2009年2月新房建成投入使用,被告张德山未经原告夫妇同意擅自将新房用来经营麻将室,原告陈凤英夫妇生活的安静环境被人流噪杂的吵闹声打破,原告陈凤英夫妇向被告张德山表示不满,被告张德山不予理睬,并表示房子是我建的我做主的态度,原告陈凤英夫妇知自己房屋已被拆除便也忍气吞声。 2009年3月原告陈凤英丈夫张俊生生病住院,期间被告张德山擅自将原属于告陈凤英夫妇占用宅基地部分让与邻居,原告陈凤英丈夫得知后询问被告张德山,被告张德山态度强硬,原告陈凤英丈夫悔恨当初一怒之下喝下毒药自杀,后被及时发现,但被告张德山并未采取呼救措施只是让其静躺四个小时,后因心情极度悲愤及原有疾病于2009年9月去世。之后被告张德山进一步显露其居心,将其全家人迁入原告陈凤英夫妇原有宅基地上生活,并逼迫原告陈凤英交出存折暗示原告道:“到这时候了,说实话吧” 原告陈凤英拒不交出,被告张德山就故意用剩饭剩菜,虐待原告,并冷眼相向。原告陈凤英向领里诉苦,被告张德山及其家人就限制其往外出,有一次,被告之女张妞妞为阻止原告外出将卧室门快速用力关闭,导致原告陈凤英老人右手食指被夹伤於血,四个月后才痊愈。期间被告又擅自将原告陈凤英所有的粮食粜买获得价款共计1600元。仅返还给原高100元。原告不堪忍受几次逃回养女家中,被告张德山在村支书张运的劝说下仍不悔改。2010年3月原告陈凤英养女张枝前去探望原告陈凤英,只见原告陈凤英因年迈扭伤腰躺在床上无人照管,遂于被告张德山理论,险遭被打,被告妻子黄平听到后便一把抓住原告陈凤英胸前衣服将其拖到门外大声斥责:“你这死老婆子,你啥时侯扭伤腰了,让大家都看看!”被告张德山依仗自己已经将房屋盖到原告宅基地上扬言:“她既没生我也没养我,我想撵她我现在就可以撵!” 原告陈凤英伤心不已不得不离开自己的家,并将行李搬至养女张枝家养老。 基于以上事实,原告陈凤英认为被告张德山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 被告张德山假借抚养原告陈凤英夫妇,骗得原告夫妇同意将其房屋拆除,后又违背承诺虐待原告陈凤英,已不再适合继续抚养原告陈凤英。并造成了原告原有房屋的损失,致使原告陈凤英有家无回,被告张德山应予赔偿。被告张德山非法占用原告陈凤英夫妇的宅基地,侵犯了原告对宅基地的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3 条,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3条,第15条,第25条,应支付原告合理的赔偿金。特诉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以上诉讼请求。 此致 鲁山县人民法院 附:证据一份及起诉状副本一份 原告宅基地使用证复印件2份 起诉人:陈凤英 时间:2011年1月12日
律师: 您好! 我家情况是这样的,我父母于1987年申请宅基地建造了一处37平米的房屋,之后于1988年申请另一处新宅基地,并搬进了新宅基地处的房屋,37平米的房屋一直给爷爷奶奶使用,当时村里面的人进行宅基地确权时,把那37平米的房屋登记在我爷爷名下,现在爷爷奶奶都过世,伯伯认为宅基地使用证上写的是爷爷名字,
您好! 我家情况是这样的,我父母于1987年申请宅基地建造了一处37平米的房屋,之后于1988年申请另一处新宅基地,并搬进了新宅基地处的房屋,37平米的房屋一直给爷爷奶奶使用,当时村里面的人进行宅基地确权时,把那37平米的房屋登记在我爷爷名下,现在爷爷奶奶都过世,伯伯认为宅基地使用证上写的是爷爷名字,要按照遗产
我和父母于2006年9月26分户的,由于住房紧张申请建房。园区领导给予我的答复是我父母还有我的弟弟已经将老房子的宅基使用权转让给我了。他们已分别拿了一套公房。他们的转让合法吗?我无任何这方面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我该怎么办。
我家是农村的,现有一处宅基地空置的,是在九几年的时候我叔叔买的,后来他将此地转让给了我家,我们是有签合同(协议)的,我想咨询一下这处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否归我家所属。
老公大学毕业户口落回镇里的集体非农业户口(在他们镇里但不在村里),我是农村户口但不在他们村。现在新农村建设可以分房,如果他父亲分得小产权楼房,我们以后能否继承宅基地?听说只能继承房产不能继承宅基地,也就是房子只能住不能翻修。我们该怎么办?我可以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吗?
农转非之后是否自动失去家中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否不能继承房屋?
我家原本在北京农村,我父亲原本是农村户口,1976年招工转为居民,但一直在家中居住,是否就失去了家中宅基地的使用权?老家宅基地83年有公证书,是奶奶的名义申请的,公证书上说宅基地归一户使用,我爸爸(居民)和伯父(农民)有没有宅基地使用权?当时我父亲和伯父都在家中居住84年我伯父已经以他的名义申请了宅基地,并
小伯伯是单身 今年不幸患癌证去世 死后丧事有父亲大伯操办 死前医疗费用也由他们负担 并未留下什么遗产 只有五间老房子 不知房子和所处的宅机地的使用权是否该由父亲大伯继承 而村干部要求将这些宅机地当包产地退还集体或进行集体拍卖 这样是否合法
丧偶后,分得属于自己的那份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之后与外地女子再婚,婚后夫妻拆旧房建新房,房屋所有权为二人所有,现离婚同时又遇分配拆迁补偿(拆迁补偿包括宅基地区位补偿款和房屋补偿款),房屋所有权分为夫妻共同财产,那宅基地使用权也依据“地随房走”被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吗,还是分开算,宅基地使用价值归一
我于1974年农转非到工厂工作,1981年家父、家母、妻子及两个儿子分得宅基地一处,盖房三间,土地使用证签的是家父的名字。1982年家母去世,1989年妻子及两个儿子户口随我农转非。1994年家父去世,2000年乡上统一换证时,侄媳妇擅自将宅基地归入其名下。2001年侄子没有通知我的情况下将那三件平房拆除并在宅基地上盖房,请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