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86年专业,87年单位收到2000元安置费,88年向单位集资5000元,2011年6月,同县拆迁办签订房屋安置补偿协议,之后房屋被拆除(此家属院共11户)。2013年1月家属院11户被检察院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而起诉,安置补偿款变为私分国有土地款全部被扣罚。2014年3月法院开庭审理,至今未果。
因单位发生私分国有资产案,普通职工要求上缴”违法所得“但“作为一名被招聘到报社打工的普通职工,我既不是领导也不是财务人员,对于单位的账务是无权过问的。我所能做的就是拼命工作,按劳取酬。在**报社工作期间,我按照每年初制订的考核方案,加倍努力工作,图的就是年底多点成绩,心安理得地按管理方案多领取些工资、
单位集体购房,职工按照与房产商的购房合同交钱是1200元/m2(2003年房),现在检察院查出单位小金库,领导说是1500元/m2,多出的300元/m2说是单位补贴给职工了。这样单位职工的购房合同还算不算数?职工真的需要交那300元/m2的差价吗?领导从来也没说过是给过补贴了呀!
国有资产(原来属于某供销社的)转资,企业若干人买下,变成股份制。现在这个厂遇到拆迁。土地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拆迁是地表建筑拆迁补偿了一笔钱,但是现在供销社提出要把这笔钱四六开,部分给供销社,这样是合理的吗?
我单位在两年内分别按照单位领导安排伪造养殖户花名册套出8万元钱,分别以年终奖的形式发给职工,7人每人一万元,余下的在单位杂支和慰问局领导,请问我们是犯了什么罪? 该款项是财政划拨的能繁母猪补贴款,已经发放完后剩下的。一审法院认定为共同贪污罪。单位领导开会安排伪造花名册,套出后没有立即私分,叫单位报账员
我们是澧县电影公司的职工,因多年亏损90%的职工被迫在家待岗,这次县政府将我公司唯一一块经营地盘拍卖给开发商,也不让公司参与此事项,而且已经做好了土地拍卖的前期工作。这种处置国有资产先不解决人员的安置是否合理合法?我们该如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我妈跟继父97年结婚,她俩没有孩子,04年我妈公房拆迁,合同是我妈签的,房本下来也是我妈妈的名字,拆迁合同上写明每个被安置人有15平米的优惠购房政策,被安置人我,我妈,继父,和继父的父母,购房用的继父公积金贷款和继父父母的5万元,05年我妈和继父协议离婚,协议写明房子归我妈,股票归继父,每个月给我500元的赡养
97年结婚,她带一个孩子,与我没有孩子,04年女方的公房拆迁,我和我父母,她和她孩子是被安置人,安置合同上有我和我父母的名字,拆迁合同上每个安置人可以以成本价购买15平米安置房,购买安置房我家和女方一人出了一半的钱,并且当时用了我们夫妻的工龄和我的公积金贷款,05年我们协议离婚,当时协议上写明房子归女方,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