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初的一天傍晚,我在单位工作,打扫卫生,倒污水时,由于天黑,水桶又重,被门口台阶上方一10多厘米粗、6米多长铁质凸起物绊倒,导致右侧面颊直接着地,受伤之后立即去往医院看急诊,后经医生诊断为:脑外伤神经反应,颌面及右肩部软组织损伤,右眼钝锉伤,右眼睑皮下瘀血,右眼结膜下出血,右眼视网膜震荡伤。(我们单位是一座商场大楼的底商,这个铁质长棍,是给我们这座大楼装修的施工方的,他们既没放警示标志,也没有灯光照明)。请问施工方应该如何赔付我的一切损失呢?当时受伤后第二天,我的视力从1.2降到了0.5,头脑也老不清醒,2月22日,我去医院检查,大夫说:我是视神经挫伤,视力上不来了,也就是0.7的视力了,我还年轻,又是女孩儿,刚20多岁,还没结婚呢,我该如何要求施工方赔偿呢?应该赔偿多少钱呢?还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数额是多少呢?万分感谢律师解答啦!
请问被人打了 睡不着 精神痛苦 老做恶梦 在朋友面前抬部起头 人格尊严受到侵害 法医鉴定是轻微伤 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我查了法律 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我爱人遭一女孩诬告,现她已承认错误愿意赔偿,我们在咨询律师后,律师说可以要求3万的精神损害赔偿,跟那女孩说后,她就搬家跑了,这种情况下我们该怎么做?
13岁的女生发生车祸,左小腿骨折,无手术,未伤残,伤情稳定,已出院,康复情况良好,现起诉至法院,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官调解时,明确表态: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可能考虑补偿一部分精神损害费,请问这合理合法吗?有法律依据吗?
7月26日在我们小区内的路上,我站在路边买东西,突然一辆带人的摩托车从我背后把我撞倒,前车轮从我右脚压过,然后快速旋转的车轮平躺在我的脚上把我的脚研破了,因为是本小区的人,当时也没有报警,肇事的人从此也没有露面,他老婆帮我去看了几次,做出磁共振后是胫骨下部、舟骨、外踝骨骨挫伤;外踝骨软组织挫伤;关节积
我5年前被开除党籍、革除职务,但我没贪污、没受贿,也不需要对任何大小事故负责,经调查查明,这是一起包庇坏人坏事而构陷顶罪的案件。组织部门在整个纪检过程中,程序颠倒、遗漏、隐瞒、反复;违法取证、不予质证、滥用证据、编造证据;公正公平原则、底线原则更是荡然无存,甚至剥夺质证权、申诉权等,35个地方违反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