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男方感情不和准备离婚,有一女儿,四周岁,现在被男方留在他家中,如果我们进行私了的话,是否可以有地方公证一下,以防男方不履行答应我的条件
我河南宁陵人1999年,经别人介绍与我同乡人认识,到订婚,订婚后他就出去打工了,根本就没见过面,直到2000年他回来说要结婚,由于他家条件不好家里也没房,结婚后就外出打工,后来2001年我们的儿子就出生了,我们老是吵架,他说我娘家没买家具,由于他家没房,结婚时我什么都没有,为了孩子我一直忍着,由于拼命的挣钱,慢
我父母要离婚他们年纪都大了,并且有属于他们两个人的共有房产,我们现有弟兄三人都已成家并且已经分开家另过了,但房子.地都是分得老人的,如果父母离婚的话分给我们兄弟三人的地.房子还要他们收回吗,还是就是现在各是各的,
女方提出离婚,要求是要孩子,不要男方任何的财产或是抚养费,不知是否可以如愿的。具体内容阐述:06年女方父亲由于事故去世,去世后的100时女方要回门给过世的父亲上坟,恰逢次月是闰月(当地习俗,出嫁的女儿在闰月给父母买双鞋子,),由于家里没钱,女方要求去卖点麦子,被男方阻止并毒打了一顿(身上和脸上都是青块)
我是男方,被告。第一次没判离。第二次开庭的时候,可否完全改变第一次的答辩?比如第一次承认有家具家电等共同财产,而第二次完全不承认有家具家电等共同财产,让女方去举证,而房屋的钥匙已经更换,她举证比较困难。这样办虽然不道德,但是可行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