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故意隐瞒谋杀动机的蓄谋联合作案被拒拖一年多却得不到重视的重大特殊离奇案件
我是天津市塘沽区杭州道新河周转房的居民,在2009年12月份,突然被人故意蓄谋的报复陷害,而且隐瞒谋杀动机的被犯罪家族故意摧残人身,并且是合谋联合作案,牵涉了大量的人员,而且是有计划步骤的连续犯案,从最初的煽动他人对我故意、诽谤和言语攻击致使我下岗,在跟踪到我另一工作单位,继续煽动他人对我侮辱、诽谤及言语攻击,迫使我再次下岗,并跨地区、跨区域的利用网络和一些出版刊物散播针对我的侵犯人权的文章,和侮辱、诽谤的舆论。并惊动大量外地和本地的车辆每天汇入我居住的小区。并且在故意迫使我两次下岗后,又煽动我新区的居民无缘无故对我和我母亲人为语言性侮辱、诽谤和言语攻击,继续发展到故意虐待我母亲,致使逼迫我母亲凌晨一两点出去围着小区转弯,不达目的就达不到罪犯的满意,而且冒充佛教组织梦骗我母亲迫使她如此。还在外界对我母亲造谣诽谤的说她是精神病。并蒙蔽警方对我的多次报警置之不顾,妨碍警方正常调查事实。以至于我母亲连续4个多月忍受了奇耻大辱和身体摧残的虐待,同时对我隐秘的进行身体摧残和迫害,故意致使我自然死亡和刺激我自杀。罪犯可耻的是利用的是一种装神弄鬼的邪术,故意隐瞒谋杀动机的隐蔽作案,还拉拢众人参与对我的非法监视、非法监控、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奴役、聚众猥琐妇女及老人,非法偷窥剽窃我的生活所有隐私,并随着案件进度,多次在全国各地散播对我和我母亲的诽谤舆论及毁谤性言论。还故意隐瞒刑事犯罪事实,故意亵渎警方阻碍并故意阻止我正常立案,故意妨碍公安部门调查。并涉嫌涉及贪污罪。并且在监视我的情况下,串通串供,故意逃避法律责任和刑事罪责,致使多人参与的严重离奇案件被故意拒拖一年之久,始终未有相关司法部门和刑事公安部门给予应有的重视和调查,我多次在当地新河派所报警备案和我母亲居住地的官港派所报警备案,但始终如石沉大海的未见调查与重视,案犯家族故意蓄谋了多年的合坟计划,并且作案手段是一边利用道教邪术的诡异,一边人为的阶段性散播诽谤舆论,一边以舆论压制我诉状立案,一边对我和我母亲社会性的毁谤舆论,而警方不仅不按我备案的卷宗调查和审查,反而毫不负责的说:“关于鬼神之类的我们不能调查。”这样不尽其职不尽其责的言语敷衍我多次的请求和问询!而世界上即使有鬼神也不能人为的散播舆论吧?更不可能人为的抵赖、狡辩蒙蔽警方吧?!而且我也几次请教了解道教界的人士,并向他们叙述过我所遇到并经历的被邪门术数故意人为的伤害、故意装神弄鬼的恶毒惊吓、和故意人为严重身体摧残的现象,道教人士回复我确实能有些邪术术数会产生这些惊骇的现象!而且案犯家族故意聚众亲朋及他人流氓性行为的猥琐和散播淫秽,并狂言即使我告状也告不下来,还故意恶毒的驱赶我和家人离开本地,并在这一年里使用邪术术数对我和我母亲监视监控剥夺人身权利!故意压制欺诈我和我母亲一年多之久。并涉嫌拉拢人大代表参与案件,请问,这样的犯罪事实及谋杀动机存在的事实犯罪,该如何进行申诉或是正常在公安部门立案!
这个案件如果定凶手是故意杀人,能帮我解答他的杀人动机吗?急急
2009年元月3日晚23时30分许,我岳父卢某喂完猪后踩着三轮自行车回饭店的路上(200米左右),遇见晚上消遣后的两男三女,其中一男(此男朱佳泽,又名朱东东)走在其他一男三女后面十几米远的地方。当朱佳泽遇见我岳父时,我岳父不经意地看了他一下,朱就上前纠缠我岳父,并一边用粗话骂人一边呼唤走在前边的同伴返回。我岳父
今年7月份我刚买的房子, 但是到了天冷的时候才发现卖方故意隐瞒房子供热不达标 , 而且下水道由于结冰,楼上污水全部流到我家厨房。我能要求赔偿吗?
问题说明:打架是于2010年5月份发生的,当时打完以后,已经拨打了110和120,经医院医生诊断,对方并无伤情,并且对方以前有叻骨骨折的旧伤,医院给出明确诊断并且公安局也明确告知双方了,后此事就不了了之。但是时隔7个月,对方到当地派出所提出需要赔偿,并提出精神损失等等共计五万元的赔偿,请问对于这样的事情,我们该
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永古八标安远隧道,在2010年10月30日由于违规操作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三人死亡,两人受伤。他们对于此事处理过程是:对于死亡人员给予43万元的赔偿,而死亡的三人中间其中一人是工队代带工人员。我想咨询他们的处理是否得当?
交通事故中,肇事人趁乱逃跑,间隔几个小时后,肇事人找车主(肇事人不是肇事车车主,而是肇事车车主的亲戚)顶替他去交通队承认是肇事司机,交警要我们去交通队认肇事司机,我们当场就认出了不是原来的肇事司机,这部分交警也做了详细笔录,假肇事司机这种故意隐瞒事实,包庇并帮助肇事人做假证的行为,在法律上有什么说法
交通事故中,适用《高院司法解释》的“故意、过失”和“重大过失”指什么?
请问律师,交通事故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所指的“故意、过失”和“重大过失”指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