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局说被告方的校长出国了,是不可抗拒原因,把我的工伤认定申请强制中止
我在私立学校上班,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校长安排我从事的工作中受伤,我依法向劳动局提出工伤申请,材料齐全,劳动局在受理的两个月中没给我任何书面通知,再剩几天到期的时候直接就给我强制下工伤终止单,理由是:校长不在出国了,什么时候回来什么时候办理,不会来就不再管了,属于不可抗拒因素,请问到底什么是不可抗拒因素?校长出
一年前劳动局出错工伤认定书,一年后可不可以改过来重新出一份,是不是没有时间限制?
劳动局给当事人双方出具的工伤认定书不一样,可以说工伤认定书中的人只是同名同姓,而不是同年同月的一个人。在一年后发现可不可以改过来重新出具一份,劳动局出的工伤认定书受不受时间限制,有没有法律时效?是不是再过一年、两年劳动局都可以改动工伤认定书?现在此案件正在法庭审理中。
我在一探矿井下清渣,把一侧睾丸挤伤、切除,在劳动局已认定工伤,找矿业,矿业负责人说:“他们承包给XX
我在一探矿井下清渣,把一侧睾丸挤伤、切除,在劳动局已认定工伤,找矿业,矿业负责人说:“他们承包给XXX,由承包方负责,与他们无关。”矿业向上一级申请复议,这样理应找谁索赔正确? 没有劳动合同,工伤认定的劳动单位是矿业。
位厂里的员工在上班时间发生口角,A跟B两个把C打伤了,搞得骨折……后来A和B跑掉了!!!C现在要求工厂赔偿!!!劳动局认定C的受伤是工伤了,可是我们有录像证明C只是在厂里上班时被打,并不是因为工作原因受伤的。
本人是民工随老板去异地上班,主要做安装水电工作,本人在上班的第三天早上骑机动摩托车自宿舍去上班工地的途中发生事故,小腿严重骨折。(是有机动车驾驭证正常驾驭)。现在做手术产生医疗费3万,但是本人未与该老板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老板未把工资结算给我,对方已赔偿医药费2000元,表示只通过法律
找律师代理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和劳动仲裁。在劳动局认定是工伤后,公司上诉到法院不承认是工伤
找律师代理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和劳动仲裁。在劳动局认定是工伤后,公司上诉到法院不承认是工伤。这时,律师代理工伤认定的义务结束了吗?我找到律师商讨时,律师提出了新的收费,说是法院辩护费,这正常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