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针对一般担保人的诉讼中(第一次列主债务人和担保人为共同被告时,因主债务人有被保全的房产,担保人跟主审法官串通了,我认为有物可以执行就没有追究担保方列到判决中去,但最后执行中发现主债务人的房产“一物多次抵押”已经无法执行)这样一般担保人的“优先抗辩权”被上一次的判决和执行局的中止执行裁定打破,我又起诉了担保方,目前对方已“中止执行裁定”不足以说明主债务人无财物可供执行,因此不能追究一般担保人的责任。 中止执行裁定下达的前提下,难道不能有效对该担保人进行追责么? 这种说法的错误漏洞在哪里?清指教点播,不胜感激。
您好我是担保人债权人起诉了借款人和我们,我们给他担保的时间是两个月
您好我是担保人债权人起诉了借款人和我们,我们给他担保的时间是两个月,时间到了债权人也没通知我们,但是借款人一直按一个月五分的利息,又用了他差不多八个月左右,到后来就不给利息本金也没还,又过了我差不多半年,现在起诉了。请问我们担保人还有责任吗?
在一起针对一般担保人的诉讼中(第一次列主债务人和担保人为共同被告时,因主债务人有被保全的房产,担保人跟主审法官串通了,我认为有物可以执行就没有追究担保方列到判决中去,但最后执行中发现主债务人的房产“一物多次抵押”已经无法执行)这样一般担保人的“优先抗辩权”被此一次的判决盒执行局的中止执行裁定打破,我
在一起针对一般担保人的诉讼中(第一次列主债务人和担保人为共同被告时,因主债务人有被保全的房产,担保人跟主审法官串通了,我认为有物可以执行就没有追究担保方列到判决中去,但最后执行中发现主债务人的房产“一物多次抵押”已经无法执行)这样一般担保人的“优先抗辩权”被上一次的判决和执行局的中止执行裁定打破,我
在一起针对一般担保人的诉讼中(第一次列主债务人和担保人为共同被告时,因主债务人有被保全的房产,担保人跟主审法官串通了,我认为有物可以执行就没有追究担保方列到判决中去,但最后执行中发现主债务人的房产“一物多次抵押”已经无法执行)这样一般担保人的“优先抗辩权”被上一次的判决和执行局的中止执行裁定打破,我
银行帮人担保、借款人没有还款、银行起诉、担保人连带责任、怎么
银行帮人担保、借款人没有还款、银行起诉、担保人连带责任、怎么样消除责任
在一起针对一般担保人的诉讼中(第一次列主债务人和担保人为共同被告时,因主债务人有被保全的房产,担保人跟主审法官串通了,我认为有物可以执行就没有追究担保方列到判决中去,但最后执行中发现主债务人的房产“一物多次抵押”已经无法执行)这样一般担保人的“优先抗辩权”被上一次的判决和执行局的中止执行裁定打破,我
在一起针对一般担保人的诉讼中(第一次列主债务人和担保人为共同被告时,因主债务人有被保全的房产,担保人跟主审法官串通了,我认为有物可以执行就没有追究担保方列到判决中去,但最后执行中发现主债务人的房产“一物多次抵押”已经无法执行)这样一般担保人的“优先抗辩权”被上一次的判决和执行局的中止执行裁定打破,我
在一起针对一般担保人的诉讼中(第一次列主债务人和担保人为共同被告时,因主债务人有被保全的房产,担保人跟主审法官串通了,我认为有物可以执行就没有追究担保方列到判决中去,但最后执行中发现主债务人的房产“一物多次抵押”已经无法执行)这样一般担保人的“优先抗辩权”被上一次的判决和执行局的中止执行裁定打破,我
在一起针对一般担保人的诉讼中(第一次列主债务人和担保人为共同被告时,因主债务人有被保全的房产,担保人跟主审法官串通了,我认为有物可以执行就没有追究担保方列到判决中去,但最后执行中发现主债务人的房产“一物多次抵押”已经无法执行)这样一般担保人的“优先抗辩权”被上一次的判决和执行局的中止执行裁定打破,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