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潘军盐田承包情况说明
潘军承包盐田,位置:东至崔家河西坝西坡脚、西至韩家庙子村盐田东界线、南至顺渤海大街北林带北边至北775米东西平行线、北至韩振波用蔡一地南边,面积2700公亩,该盐田为蔡一村集体所有。1990年9月24日,蔡一村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合肥学院寒亭农场签订盐田租赁协议书,把该副盐田发包给后者使用,租赁期限至2005年12月31日,即15年。另双方于1993年12月10日协议对合同期限进行了变更,合同期限延长5年,至2010年12月31日(此次变更,村内无存档,近几届村两委成员均称不知情)。2001年2月1日,经蔡一村书面同意,中国人民解放军合肥学院寒亭农场把该副盐田转包给李振海。李振海于2005年10月18日,未经蔡一村同意,私自把该副盐田转让给潘军。
2006年,蔡一村把中国人民解放军合肥学院寒亭农场、李振海、潘军诉至寒亭区人民法院,诉称被告李振海在未经原告蔡一村同意情况下把盐田转包给潘军,请求判令被告交回盐田,并赔偿损失。最终,法院未支持原告蔡一村诉求。
在合同期限即将到期时,在蔡一村党员和村民代表会上,全体代表一致要求该副盐田到期后重新向社会公开招标。潘军在竞标前,按照1990年9月24日蔡一村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合肥学院寒亭农场签订盐田租赁协议书第七条第二款:“乙方在盐田投入的房屋、设备、材料、工具、生产生活设施等,其产权归乙方所有。”之规定,要求蔡一村补偿其地面附着物。由于潘军提供的评估报告系其单方委托,且评估价值太高,蔡一村无法接受。同时,潘军提出盐田地面附着物交接只与蔡一村协商。
蔡一村于2011年1月19日,在央子街道大会议室对该副盐田向社会进行了公开招标。招标由央子街道经管站、海港社区总支、村民代表监督,整个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最终蔡花朋以年承包费201万元价格中标,潘军参加了竞标,但竞标未成功。招标会上,蔡一村明确提出中标者自行与潘军协商地面附着物交接,如交接不成,潘军可以把地面附着物自己带走。
至今,蔡一村未收回盐田土地,新承包人也无法交接经营盐田。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日
我们这里一般合同期内占用盐田的话,政府几年来一直按每公亩750元支付盐田补偿。2009年政府计划全部占用,实际却占用了一部分,蔡一村把已占用的补偿全部执行原始合同归属了潘军,剩余的盐田可能很长时间内占用不上,按法律蔡一村怎样才能让潘军交还蔡一村盐田土地?需要补偿的话,按什么标准补偿,问题是已经承包到期了,实际盐田资产价值根本达不到政府每公亩750元的标准。原始合同内容如下:
盐田租赁协议书
出租方: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央子镇蔡家扬子一村(甲方)代表人:蔡美聪
承租方:中国人民解放军合肥炮兵学院农场(乙方)代表人:吕维家
甲方为支援部队建设,经寒亭区央子镇人民政府同意,愿将村属未完工的盐田出租给乙方。为保证盐田的开发使用。达到军民共建、互惠互利的目的,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形式:甲方提供未完工的盐田;乙方继续施工,生产并定时定额向甲方支付租金。
二、租赁时间:一九九0年十月至二00五年十二月。
三、盐田位置及面积:盐田位于崔家河西岸,南邻肖家营乡地界,北靠寒亭第二盐场盐田,西与肖家营盐场紧邻。占地面积约8000公亩,使用面积5200公亩。
四、租赁费1、款额:甲方同意按5200公亩计算租赁费,每年租金如下表所示
年度 90年 91年 92年 93-2005年
款额 无 免 7.8万元 7.8万元∕年计13年
2、租金支付时间:租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乙方即向甲方提前支付一九九二年的租金柒万捌仟元。从一九九三年起,每年十二月份乙方向甲方支付当年的租金柒万捌仟元。
3、因地震、台风、海潮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盐田减产或停产,甲方应减免当年租赁费。若盐田因自然灾害毁坏,甲乙双方互不究责。
五、甲乙双方的责任:
1、甲乙双方均应模范遵守、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双方应发扬拥军爱民、军民团结的光荣传统。
2、甲方于一九九0年九月底将崔家河西岸未完工盐田已交给乙方使用;负责解决盐田修建进出道路对外交涉事务,并积极协助乙方进行盐田施工。
3、乙方应在潍坊市寒亭盐业公司设立户头,户名为合肥炮兵学院农场。乙方应将所产的盐经盐业公司销售并自行结算货款。
4、租赁期间出现的土地、道路及其他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乙方积极主动配合。
5、土地税收由甲方承担。
六、违约责任:
1、乙方拖欠租金,应按银行有关延期付款规定进行处理。
2、甲方若中途终止合同,应按乙方的一切投资合计款额赔偿乙方损失。
3、乙方中途终止合同,应按《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赔偿甲方损失。
七、其他:
1、在租赁期满前半年,双方应及时协商明确是否继续租赁,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续签租赁合同。
2、乙方在盐田投入的房屋、设备、材料、工具、生产生活设施等,其产权归乙方所有。
3、如遇国家或有关单位征用租赁盐田土地时,由甲方负责协同乙方向征地部门办理赔偿乙方损失等事宜,甲方并按比例减少租赁费。
4、本协议壹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具同等的经济合同效力。本协议经双方签章并公证后生效。
5、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此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效力。
一九九0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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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出租车夜班司机,租赁合同到明年3月份为止,可是车主现在就要收回车子,可是租赁协议上没写明如果雇主提前违约的相关赔偿,我是否能得到赔偿
您好,我是来自110网。想咨询一下。我爸9年前给别人签了一份土地租凭合同,时间是13年,每年租金1万元。现在过了9年了,还有4年的时候合同才结束。漫长的4年呀,我想现在就收回土地,我该怎么做? 土地在我村村口的公路边,面积约1400平方,租金是一年一万,是商住两用地,因自己需要那块地用来发展商业用途,所以才急着收
棚室葡萄盛果期,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场方要无条件收回,怎样获得赔偿
家里近20年一直承包者一个苗圃的土地,盖了7个大棚,以前一直种蔬菜,8年前整体改种1000颗棚室葡萄,去年已到盛果期,开始的时候承包合同是5年一签 ,去年改为1年一签,并在合同中注明了如场方需要,合同到期无条件收回土地,不予赔偿,当时也没把这条当回事,今年说要在我家承包的土地上建楼房,合同到期后要我们无条件归
我租赁国有土地 20年合同 现已租7年 合同为到期 出租方是否有权叫土地管理部门强制收回 我现在应该怎么办?
我们村在八十年代租赁给村民好几块土地,合同也是续了几次,村民在租赁的土地上盖了好多房屋。当时不起眼的地方,现在都成路边的黄金位置了。同面积的厂房租赁的价格是这的几倍。合同又快到期了,有一些村民建议村组收回土地,重新租赁,可是租户要求村组把所建房屋买下。(因为当时的合同上有一条是土地到期后所建房屋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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