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给别人担保了一笔贷款,借款借据内容里没有标明具体借款之期,只有到期日为2008年9月27日,但落款处有日期为2008年7月28日,可是上面有我担保的时效就为三年,现在债权人起诉我,可经多方于两个借款人联系,都说没有此笔借款,做为一名弱势群体,我不知该怎么办?
借钱时写了一个书面协议,关于钱的用途,还款时间都有写,就是当时口头约定没有利息,现在他说要按照银行贷款6.15%利息来收合不合理?像这样的情况我应该怎么办?
民间借贷纠纷,到期日是2014年9月份,到现在一直未归还本金与利息
民间借贷纠纷,到期日是2014年9月份,到现在一直未归还本金与利息,有借款合同无抵押,这种情况打官司有保障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