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某村与一私营小企业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约定(村干部推脱辞为耕地农民自愿出租,村委会只是起了桥梁纽带作用):甲村将该村15亩土地租赁给乙企业用于拆旧,租金为****元/亩/年,租赁期限为10年。协议签订后,私营小企业按照土地租赁协议的约定支付了***元租金,随后,私营小企业在租赁的土地上建设了厂房、办公楼及附属设施。问:此土地租赁协议合法吗,村干部有权出租土地吗,对村和企业的行为应该如何处理
没有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而且也就当年盖厂房那年底交租金,厂房盖完后就不给租金了
租赁合同 为了发展经济,经甲方决定,将其承包地转租给乙方建温室大棚经营,经双方同意协商,订立合同。 一、种植地面积位置 。。。。 二、租赁期限:自2010年3月1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保证对该种植地拥有转租的权利 2.租赁期间甲方不干涉乙方的正常种植经营 3.甲方保证乙方在租赁期
农村集体土地租赁,个人向集体租赁,当时签订协议,如果遇到拆迁,三七分成,现在个人不同意和集体三七分成,要推翻当初的协议,是否可以推翻。怎样的协议才符合法律效力。
我们村的几百亩农用地被征收租赁了,身为农民的我们现在不知道租赁费用应该要多少但承租方给每年一亩地一千元不知道否符合国家标准?请专家给予解答,谢谢
粮食局在60年代初期从我们村租用一块土地建了粮所,现在合同已经到期,但是因为村里会计几经换人,当时的合同已经找不到,粮食局手里也没有这个粮所所在地的相关手续,我们村还能要回来这块土地吗?应该怎么讨回?有人说粮食局是政府部门,这就是国家的了,是这么回事吗?
请问企业的厂房和土地是租赁,但设备是自己的,企业享受的哪些保障?
各位专家,老师!本人最近研究拆迁问题,遇到这样一个案例: 2001国有企业破产改制之后,一部分下岗职工购买了原国有企业的生产设备,下岗再创业,创立了“B企业”,员工规模百余人,而生产所需的房屋和土地是向“A国企清算小组”租赁的。 2010年,该市政府,为了发展房地产业,对该市的棚户区(原型为A国企厂区
我与村集体签了30租赁土地合同,自行建设厂房办公室。已过7年,现因原租金过低(对现在来说),村集体要强制收回。合同没定违约金,只写了协商解决。我想请问 村集体是否有权强制收回,我是否有权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强制收回,我该怎么办?我应该得到什么赔偿?(一年收入十多万) 村集体是否有权强制拆除我自行建设的房屋
96年时花2000元购买了两亩地 当时没有签正式合同只是写了张条“土地承包给**无期限到政府收回为止 钱已付清”没有法律公正,和我们签合同的卖家现已过世,他的儿子向我们索要土地,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如果土地还给他 我们会得到什么赔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