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里面的第三百五十五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不能立即交付执行。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并立即通知有关公安机关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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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大企办公楼院内有一农行取钱的时候不让骑车进入,不听劝告和不之情的进去了关上大门不让出来。我想问一下企业是你的企业农行是你企业的农行吗?中华人民法律有这一内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