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为原告做胆结石手术时严重失误,将胆结石掉入腹腔和切口内封闭,造成严重化脓感染未及时处理,几乎死亡,后转院动第二次手术造成8级伤残,医疗事故鉴定因被告资料做假被中止鉴定,过错鉴定为被告负百分之百责任,以人身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现已由法院主持调解,但调解依据是按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规定:医疗事故和过错一律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和泸州市居民生活标准计算,赔偿较低,现原告不服,可否以适用法律不当为由要求重审或者上诉?
唐山市中级法院于2009年10月28日用特快传递给我送达了河北省高级法院2005年12月26日作出的(2006)冀行监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内容是: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唐山市中级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00五年
劳动纠纷案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983年,我被县工商局聘为工商协管员,后兼任区个协主任,2003年7月将我解聘,2003年12月18日,我在解聘协议上注明“待寻到有关法规及政策后再作处理”,领取了部分经济补偿金。后我多次向县工商、个协、市工商局、县政法委、信访局申诉要求解决养老、医疗保险和补发工资及福利无果,遂于2008年10月8日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申
劳动纠纷案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983年,我被县工商局聘为工商协管员,后兼任区个协主任,2003年7月将我解聘,2003年12月18日,我在解聘协议上注明“待寻到有关法规及政策后再作处理”,领取了部分经济补偿金。后我多次向县工商、个协、市工商局、县政法委、信访局申诉要求解决养老、医疗保险和补发工资及福利无果,遂于2008年10月8日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申
我与人发生冲突,被打了一拳,后报警,民警调解,说他没钱,让他道歉,当时只是表皮受伤,现在觉得半边眼角痛,可否去找警察重新处理,谢谢
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是否有权解释法律(或对法律进行解释适用)?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慧娟在审理一起以种子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纠纷中,在判决书中写下了这样一段理由:“《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而河南省物价局、农业厅联合下发的《通知》又是依据该条例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