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182条规定的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到底应该如何界定?
物权法第182条规定的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到底应该如何界定?是以房屋的建筑面积来确定呢?还是另有其他规定?请各位指点迷津,否则的话第182条就不好适用了。
房屋是86年以前建的,那时用于开杂货店的,没有领取土地使用证,但是当时的村干部知道有这件事情.现在(2009年5月)因为建设公路要拆迁了,会被当作违章建筑拆迁吗?如果不是,那这个房屋该怎样进行鉴定,会按私房进行赔偿吗?如果不能,能得到怎样的赔偿?
我家在农村,在大门外(宅基地范围之外)建造了一个3平米左右的厕所,已经用了15年。邻居去年从村委会把他家门口的地方买下来盖房用,说我家厕所妨碍他新买的这块地方了,强行把厕所给拆了。我想问两个问题: 第一,当年虽然在宅基地范围外建立的,但是用了15年了,是不是就是我家的了,包括房子跟地。 第二,我能让邻居
我加住在一个旧式单元房二楼,千年楼下的邻居建违章建筑当时一栋楼的人都去城建举报但是城建没有给予处罚依旧建成了,现在还不让使用那邻居的楼板称是她家一家人修的不让使用!请问有没有什么途径可以使其拆除违章建筑?
最近看到旁边好多房屋下了通知要拆除的;可我们都住了好多年了;我们是外来人员;住的是房东自己的地方搭建的房子;没有证;国家可以强制拆除吗
私人名义修建了违章建筑房屋,此房已通过甲方验收并结算,此房己售并投入使用
私人名义修建了违章建筑房屋,此房已通过甲方验收并结算,此房己售并投入使用,但甲方尚欠工程余款几十万元,甲方已把资金挪用至其他项目,现无力偿还余款,甲方将剩下的房屋抵押给其他债主,因我们的施工合同也已注明:因甲方无力支付工程款,可用在建房屋作抵押。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回工程款或所剩的房屋吗?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