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一家公司任职,不快到一年,我辞职也办理了交接。后来公司又找我回来继续工作,我隔了半年的时间再次与其签证劳合同,工作了约1.5年的时间,现
我在一家外企工作6年,目前公司以组织结构调整为由,跟我双方协商离职。我于2008年6月加入这家外企时,是与FESCO签的合同。2010年11月调换职位,并直接与这家外企签合同。 在离职协商过程中,我希望把在FESCO工作的这2.5年算入在这家外企工龄,但是公司HR不同意。原因是FESCO当年与我签的合同里有一个附录:“如果外聘单位
律师好,我咨询下,关于经济补偿金怎么计算。我在用人单位工作了1年7个月
律师好,我咨询下,关于经济补偿金怎么计算。我在用人单位工作了1年7个月,现因劳动纠纷要申请仲裁,还没去填表申请。我想先了解下,如果是请求经济补偿,是几个月,有朋友跟我说是3个月。这是正确吗?如果是赔偿金又是几个月。是4个月吗?还有是否请求时,只能选填1个,不能两者都请求。还是说可以两者都请求,然后由仲裁
公司违法解除我的劳动合同,我可以将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吗?
我入职的是国有企业A,后来A与外商合资,成立合资单位(但A还在),我就在合资单位工作,不久,外商租A的厂房、设备要自己独资,并成立独资单位,我直接就在独资单位工作至今,现在A也改制成为私有制企业B了,但A的一切都由B承继。现在独资单位是向B缴纳租金的。如今独资单位违法解除我的劳动合同,我可以将原用人单位A的工
合同注明可以更换工作地点现工作两年要求我换门店,本人不愿意去是否有补偿?
劳动合同和派遣公司签的,合同三年未到期,合同上注明工作地点上海,并且公司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更换员工工作所在地,本人家在郊区一开始就在所在郊区门店工作,现工作两年半不到,公司要求我换到市区门店工作,离家太远,本人不愿意去,公司要求本人离职并且没有补偿,请问此说法是否合法?谢谢!
派遣员工转为合同工后,派遣员工时的工作年限在计算离职补偿时算不算
我是一名外企员工,现公司因经营方式调整需要裁员。我在此公司的工作状况如下:2005年10月通过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的方式至此单位工作,因工作表现较好及单位需要,在2010年6月按单位要求终止了和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的劳动合同转而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请问在计算离职补偿时我在做为派遣员工的工作年限算不算,要如
2012年7月与公司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一年一签, 今年的还没到期, 公司人事说公司办公地点要调整到郑州, 我们不愿意去, 是否可以要求公司给予补偿?(我问人事这是不是算辞退,人事说这只是公司内部调整,但是签合同的时候写的是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