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的补充协议,由于房东不方便过来,双方传真签字的,这样具有法律效应吗?
我的购房合同签订的交易时间是2013.5.15日,但是到现在贷款资格审核还没过。现在中介方帮忙找人说可以贷款。我需要跟房东签变更协议,协议中规定了交易日期延后到双方认为保险的日期,且约定买房不承担在此期间的责任(主要是时间过了这么久,怕到时候贷不到款,房东会追究这个拖延时间的违约金)。但是这份合同需传真签字
我是贷款的,对方从传真机里传过来张合同,和太平洋保险单连接一起传送过来的。 签完之后还没拿到款,就让我24小时内用2000元去弄保险,然后给了我个私人帐号,我汇了300快过去,1700让我24小时内补齐,不然就按照违约处理,我想问下怎么办? 是不是具有法律效益的? 对方还说要起诉我,要坐牢。挺害怕
您好!请问1下传真传过来的贷款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应?(我签了字
您好!请问1下传真传过来的贷款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应?(我签了字,按了手印,给他回复过去了)
双方签订的合同时没有双方当事人在场,是通过传真过来公章是黑色的,一方在传真过来的合同上加盖公章后再传给对方,这种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