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好: 我们是上个世纪50年代初参加工作,在教学第一线从事教学工作30余年,于1987年至1988年退休的小学教师,但在二0一0年企业老师划归洛阳市教育系统后,工资套改时,把我们的技术职称定为助理(我们在新中国第一次小学老师职称申报中,被评为高级教师),三位工龄达35年以上的老教师退休工资比同校的同级别工龄只有31年晚退休三年的退休教师低25%,我们认为不符合国家政策,有失公平,应予以纠正。其理由是: 1、国家关心新中国第一代小学教师,允许延时退休评职称 国家职改字〔1986〕第112号《关于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的通知》,明确提出:已到离退休年龄的教师,凡具备教师任职条件的,应先确定相应职务,再办理离退休手续。我们发自内心的感谢党和国家对新中国第一代小学教师的关心,我们有幸参加祖国第一次小学教师的职称申报,分别被评为小学高级职称和小学高高级职称。国家政策允许我们评职称,就是考虑到新中国第一代小学教师退休后应享受相应的职称待遇。 2、国家未有规定不让我们享受职称待遇的规定 国家仅规定获得职称、并经历聘任制年代后退休的小学教师,须经职称聘任,方可享受职称待遇。未有明确规定在国家1989年实行职称聘任以前退休的教师是否应享受职称待遇。我们是经企业和市教育主管部门同意,省市人事部门批准的高级教师,如不享受高级教师退休待遇,将有违当时政府部门同意晋升职称的初衷,同时也违背国家现行的相关政策。 3、应保持国家政策一致性 上海市、山东省、湖北省、江苏省等和我们一样的小学退休教师都享受高级职称退休工资待遇,洛阳市西工区、老城区、涧西区社会学校和先我们一步划归社会学校的原企业学校像我们一样的退休教师也享受职称待遇,为什么我们企业划转到社会的退休老师不能享受待遇呢? 我们已于2010年11月开始多次向洛阳市人事局、信访局、西工区区委和区教育局提出自己的问题,但一直未有得到令人信服和满意的答复。在我们上访过程中,各个部门不是按照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要求,去积极主动的履行服务型政府的职能,而是西工区政府叫我们去市人事局反映,市人事局叫我们拿出其它学校相通情况老师的待遇证据。 我们已经向市长热线反映,估计难有合法、合情、合理的答复。 共和国第一代教师无奈啊! 请律师老师给予支持为盼。 邮箱:lysyw110@126.com 十分感谢!好人一生平安!
本人为公办职业学校一名正编教职工。自2006年9月起,教委组织建立社区教育办公室,我就开始从事这项工作,但是到今天也没有人发放教职工的法定节补以及岗位结构工资。这该怎么办?能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么?
大家好!我想向各位咨询一下,我母亲是78年参加工作的一名普通小学教师,84年转干,有教师中级职称.直到94年学校并校,教师重新竞争上岗,我母亲由于和当时科长的儿媳妇投的是一个岗位,而被推到了后勤当舍务教师,当时学校的承诺是前后勤教师是一样待遇的,我母亲当时为了能养家胡口,因此也就勉强同意,离开了讲台.现在我们农场开始
我是医药公司退休干部,2004年退休,1997年经原国家医药管理局评定为高级会计师,在退休工资与高级职称挂钩时,省、市社保局却认为职称是系统内评定,不予认可,而文件又规定只要是国家和省部级单位评定的就可以,原国家医药管理局是国务院下属的副部级单位,怎麽就不行呢?请给予政策支持。
我是带着女儿改嫁到这儿的,但是村委会要我们签订 【户口寄存协议】 1本村村民所享受的一切乙方不予享受。 2凡所属国家政策性活动乙方自行解决 3新农村建设,新村移民项目乙方没有享受权。 这样的协议合法吗,女儿是判给我的,我来到这儿女儿为什么不能享受待遇,合法吗、
本人退休时的职称是中级职称,2007.8.20办理退休,2007.11高级职称评审通过。与退休相差2个多月,未能享受高级职称的退休照顾待遇。 本人在退休以后,因工作需要仍在原单位技术岗位续聘至今。 请示和要求:本人能否按相关政策(按高级职称)调整退休照顾待遇? 本人也走访过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回复是“地方只是按上面的
本人退休时的职称是中级职称,2007.8.20办理退休,2007.11高级职称评审通过。与退休相差2个多月,未能享受高级职称的退休照顾待遇。 本人在退休以后,因工作需要仍在原单位技术岗位续聘至今。 请示和要求:本人能否按相关政策(按高级职称)调整退休照顾待遇? 本人也走访过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回复是“地方只是按上面的
你好!我公公是中学教师,于2011年1月2日病逝,已按国家规定火葬。我婆婆、我爷爷、奶奶都是农村人,现在我想问一下我公公的父母(都已八十岁)以及我婆婆会享受到什么待遇?
我想问一下抗美元朝退伍军人都享受国家什么待遇,国家都有什么新的政策????
我现在因病半身不遂。不能自理,75年参军。我想问一下抗美元朝退伍军人都享受国家什么待遇,国家都有什么新的政策????
企业申报退休制度是一年审批两次,规定11月份是申报来年1.2.3月退休条件的月份,同样12月份是审批来年1.2.3月份够条件的退休人员,我11月份递交退休申请,12月份审批完毕,根据文件规定从事特殊工种职工达到退休条件时,被批准人员从批准之日的下月起享受待遇这一制度。请问:我12月份审批完,1月份是否应该享受退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