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他人于2008.3.13日发生纠纷,对方受伤于2008.9.17日,2008.11.04日,2009.3.18日三次鉴定均为轻伤,我于2009.5.08接地法院的民事起诉状,要求索赔。请问专家:他的民事起诉时效有没有过?如果过了,我该怎么办?(注:我是被冤枉的) 对方证据不足,不可追究刑事,只可追究民事。
受害人因加害方的过错造成身体受伤害,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现该协议已履行,但后来发现受害人受伤较重,前期赔偿款根本不够支付医疗费,以后还需支付一大笔后续医疗费。现在离受害人受伤已刚好超过一年,请问现在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是否造成诉讼时效中断?请给予解答,谢谢!
我在2009年12月31日施工过程中左手受伤,做了截肢手术,协商无果,2010年9月6日起诉,后开庭时对方找来很多假证人,说明我和雇主没有雇佣关系,我方没有充分证据,11.10日开庭后我方撤诉。请问再次起诉的诉讼时效怎样算起?
我是2009年4月份出的车祸,因怀孕不能治疗,到生了做的手术,现在还在继续治疗中,接下来还有第二次手术。 如果从受伤之时算的话我是不是超过诉讼时效了? 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从受伤之日算还是治愈后算起的呢?
起诉后撤诉再起诉后又撤诉,诉讼时效是不是中断,并重新计算。民法通则第140条第一项诉讼的定义?
起诉后撤诉再起诉后又撤诉,诉讼时效是不是中断,并重新计算。民法通则第140条第一项诉讼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