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经几年前因为停车纠纷与人发生口交,我轻微伤,对方轻伤,刑事拘留第三天取保候审,最后法院给予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最后撤销了案件,请问 1.我这算受过行政处罚吗? 2.我这情况最后撤销案件,与行政拘留哪个更严重呢?
曾经至人轻伤刑事拘留第三天取保候审,最后{公安局}给出一份撤销案件决定书,上面写明因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撤销的案件。{检察院}给出一份不起诉决定书,上面写明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决定不起诉 问题是我让人给查了一下公安内网,显示我是衅血滋事案,
被刑事拘留5个月了,因发现之前适用的法律不合适,检察院想转为行政处罚,这样合理吗?
已经被刑事拘留5个月了,随着案情的发展发现之前适用的法律不合适,检察院想转为行政处罚,只要罚款,这样合理吗? 那之前被羁押的5个月怎么办?而且行政罚款太高根本交不起啊。 谢谢!请帮忙认真回答,之前发的问题都没有满意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