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双方约定的交费方式双方无异议,此合同已执行6年还有24年。不进行承包费结算是发包方的过错不是承包方的原因,(如按约定结算,发包方仍欠承包方余款若干)。现有第三方参与,第三方有权对交费方式进行干涉吗?(第三方是纪检部门)此案件属于什么性质?
A:出租方 B:承租方1 C:承租方2 D:第三方 2006年8月A与B签订门面租赁合同3年,2006年11月B将部分门面转租与D,签订租赁2年,并注明合同期满,具有优先租赁权利,2年合同期满 ,没有续签合同。2009年9月,C委托关系,让A将B转租部分门面租给自己,2009年10月C与A签订部分门面租赁合同,ABC三方要求D搬出,D不 同意,
09年9月17日转到集团下一家子公司在杭州上班,但是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之前08年3月起一直在集团下里另一家子公司义乌上班,进公司时有签订一份简单的为其三年的合同。当时还没有毕业,算实习生。08年6月转正的。合同期间公司没有给予交社保,也没有给予相应补贴。现在上班的公司也是在2010年3月才开始缴纳社保,7月份有
一老人起诉行政部门不作为的行政诉讼案件,一审老人胜诉,对方上诉后市中院改判老人败诉,老人不服,向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但被高院驳回。请问该老人怎样才能继续主张权利?盼望律师指点,给予建议。
承包的原归属于县里司法局的林地,合同20年,已承包5年(已投入资金60万用于基础设施、种植的树苗),因为行政划拨土地所在乡从县城划归市里,承包合同能否继续执行;如不能执行,如何赔偿损失。
是否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合同,是否可以主张我2万元身份置换补偿金的权利
我在某国企工作13年,由于公司经营形式不好,我工作的13年中没有给职工涨过工资,我一家人都在该企业工作,由于生活所迫,2009年5月我自己联系了南方的一个新单位开始新的工作,至今没有和原单位联系。09年12月底原公司单方面发文与我解除了劳动合同。现在原公司开始买断工龄,我是否可以要求对方恢复劳动合同并实行工龄买
河北A公司(买受人)与上海B公司(出卖人)系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合同标的物是地热换热器。双方在合同中协议“如有合同纠纷,由原告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现上海B公司在当地法院起诉,要求履行合同支付剩余货款。而河北A公司现对交付货物质量规格有异议。原因是河北A公司曾就当地水质请某设计院专门设计了换热器板材标
我购买了一套精装修商品房,因感觉这套精装修商品房装修质量粗糙低劣,交房时就装修质量与开发商发生了争议,但合同约定如因装修质量发生争议,我有权选择有资质的装修质量鉴定机构鉴定,但事实上根本找不到装修质量鉴定机构,我找过当地建设部门、找过技术监督部门、找过工商部门、找过建筑质量检测部门、找过装饰协会,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