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规定:拆迁安置房上市交易前,转让人需补交人均标准安置面积、跨档购买面积部分的土地收益金和规费。补交金额=(拆迁安置房面积-原市场价格购买面积)×交易价格×3%。交易价格不得低于交易时同区位同结构房屋计税基准价格。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约定为“拆一还一”面积视同为按市场价格购买面积,上市交易前不补交费用。 我原先被拆房屋58.73平米,家中人口4人(芜湖的人均标准安置面积为15平米),后被安置75.45平米的房子,其中增加的16.72平米是按市场价购买的房子。 想咨询:我现在交易的话,需补交的土地收益金和规费应该按多少面积计算?谢谢!
想咨询下,拆迁安置房未拿到房产证时双方协议进行的交易,买方并付了部分款,现在卖方反悔不想卖房了!请问这样的协议能生效吗?能否受到法律的保护!
我是南宁横县六景工业区良圻社区村民,因南宁电厂征地动工,我村部份28户村民房屋被拆迁、、、;这个月我们已经分到安置房并办有给“国土使用证”, 请问律师政府是否要办理“房产证”给我们(或我们能否办“房产证”),但听个别镇政府人员说我们是农村拆迁出来的(集中安置到社区街道),没有房产证。 但我想既然
我离婚分割财产时分割到了目前所居住的房屋,房产证上是我前夫的名字,根据法院的判决书到房管局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时被告知要缴纳土地收益金。请问:这个房屋本来就有我一半的产权,现在更名而已,过户也并未产生收益,请问为什么要缴纳土地收益金?本地收取土地收益金的依据是什么?
我家原来有套拆迁安置房,通过中介卖了,由于没有房产证,所以签买卖合同的时候,特别注明,买房者(称第二方)欠总房款的4万块,等到拿到房产证过户给他,4万块在给我。现在的问题是,原来的买房者由于经济原因要把买我家里的那套房子卖给第三方,中介要找我重新签合同,我想问下,中介还说,重签合同的话,让第二方卖给第
农村集体土地拆迁协议规定安置期限为30个月,超出过渡费加倍。我们于30个月后按协议上的补偿面积,按18元一个平方给予补偿,同时取消了过渡费。目前已经在外过渡了6年。听说安置期限超过5年,过渡费又应该加倍。因此我想咨询一下杭州是否有这个政策,像我们这种安置期限超长的有没有维权的办法。谢谢!
我现在居住的房子是当年父亲活着时造好的,这款土地当时是造路拆迁补偿给我们家的,现在父亲过世好几年了,一直没做过房产证,现在想做房产证上能否直接写儿女的名字?
拆迁后五保户住进养老院,土地赔偿款和安置房能够享受吗?以后的
拆迁后五保户住进养老院,土地赔偿款和安置房能够享受吗?以后的伤葬补偿能够享受吗?村上说不能享受,这种情况他能够分得到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