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公在11月13号下班时间骑车不小心意外跌伤,(因自己和对方车速都有点快,自己避让不小心跌伤到左手大拇指,骨折,而对方也不停车开走了,我老公当时也没有注意到对方车牌号。)不知道算不算工伤,去单位上申请工伤,可是单位说他不能出示第三责任人 ,所以不能算工伤,请问单位这种做法是否正确。
在正常的上下班途中,刚好下雨,导致路面看不清楚,撞到护栏,然后摔倒,导致右手食指骨折,并且甲床脱落,手指做了指动脉皮瓣,现在手指没有指甲,住院半个月,这种情况算不算是工伤?(发生意外是在使用期的时候) 发生意外是在试用期的时候
下班期间骑摩托车为了避让小轿车,不小心摔倒受伤,未报警,未起诉,请问各位律师朋友们,这起案例能否做为工伤事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医疗费用,营养费等。盼复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