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政府旧区改造,将里弄住户的卫生间改造换新。但整修后二楼、三楼(私搭)住户两层都有卫生间,却执意主张要求我一楼卫生间为公共面积要共同使用,并将已上锁的门恶意破坏。扬言装一次,我翘一次。有本事你走司法途径等等。请教律师我该如何维权? 补充一下:一楼卫生设施是我唯一的设施
家在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的农村。母亲是农业户口,加上我们子女两个三人都是农业户口,父亲自己是商业户口,目前住房的房产证为以前商业用(供销合作社,已经解体),打算过户到自己家名下,过户给谁合算。假如以后要占地怎么办?同时目前这个房子在经营买点,营业执照是母亲的名字。谢谢
我家在五楼,三楼属于商铺部分有很大的楼顶,4楼住户在3楼的楼顶上装了太阳能并且将一个很大的水箱放在了我客厅的窗子下面,如果有窃贼容易通过水箱爬进我家,请问我要求4楼住户拆除水箱是否有法律依据。
我在建湖县城买了套学区房(期房),合同上车库只写了面积是21.85平米,也未谈到公摊面积。现在年底快要交房了,我去量了一下车库面积,连墙算差不多只有11平米,到住建局查了一下告诉我公摊就近一半,公摊面积太大,超出了我的想象。当初我购买车库时销售人员也未向我们解说,遇到这种事太让人纠结了。我想就是购买普通商品
我们小区是2010年交付的,小区监控机房在还能使用的情况下,物管要更换监控系统并把监控室移动到门卫室,费用需要30万左右。另外还有其他项目需要维修,没栋楼需要动用维修基金37万元左右。在业主没有了解具体项目和用途明细的情况下,物业下午贴通知晚上就到业主家要业主签字,这是不是违规。谢谢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本人12年在开发商处购得一套合同为71.93平米的房子,13年通知交房因本人也不懂这些,就接房了,接房合同上面积为74.33平米,期间也没人告知本人多出的面积要补交钱,现在都住进去一年多了,开发商委托的律师打电话要喊补交多出来的两个多平米的房款,不然就会起诉我,请问我应该怎么办?
我购买的是商品房,国有土地出让,住房面积是125.5平方米,储藏室面积是16.5平方米(在购房合同中储藏室也已经按面积付钱的),但在办的房产证里面产权面积只有125.5平方米,储藏室面积没有写上,只是在附记中写了“储藏室一处”,这是为什么?我的房产证上不写储藏室的面积合理吗?请给予解答,谢谢!
我们是2013年楼盘开盘时签的合同,在2015年元月份拿房,现在问题来了,开发商明确回答阳台计算全部面积,也就是说按国家标准(GB/T50353-2013)计算全部面积,此标准是2014年7月1日才开始执行,而我们所签合同是此标准执行之前的事,应该执行GB/T50353-2005的标准,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中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