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我的小车车门将对方刮倒,致对方软组织挫伤,认定为轻微伤,没有住院情况。第一次去医院治疗是我陪去的,后对方在既没有通知我也没有转院证明的情况下连换三家医院看病。因此,在派出所调解时,我方认为有混病假(40天)和误工费等讹诈钱财情况而不同意调解。现对方起诉我至法院,在法院指定下到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做了司法鉴定。可是!!!鉴定报告依旧是按照在四家医院的病历认定的!这样的鉴定公正吗?? 是不是存在鉴定依据本身不合法的情况? 有可能推翻吗?
另外,依我拙见,法院指定司法鉴定中心的做法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况?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是司法部下属事业单位,如果司法行政部门对其进行了登记并发给了司法鉴定机构证书,那么就是司法行政部门违反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的规定?
如果申请重新鉴定,依然是依照病历的话,结果会不一样吗? 有没有有效的方法可以避免那些原本就不应该承认的不被纳入鉴定依据呢?
望各位律师大侠充分表达自己观点,小女子在此谢过了! 这不关乎钱财,只为心中正义!
请问61岁的人给个体包工头包的农户盖房子受伤致残,如何申请伤残鉴定呢?是不是带受伤病历本及片子等诊断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到公安医院就可以直接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了?
09年8月25号与28号中午分别二次到县二级医院门诊就诊,没做任何检查.沒书写病历,下午6时突发高血压.血压230[无高血压史]即住院,期间发病危通知书.11时-凌晨3时接诊医生回家.叫门诊医生替班[是25号28号看病医生]内科住院部当时只有他一个医生.凌晨4时医生说必要时要气切助呼吸.手术同意书也莶字.当麻醉医生来病房时说血压太低
检查经过 本室检验:双拐入室。腰椎生理曲度存在,无明显腰肌紧张,腰部活动受限,双小腿膝以下感觉麻木,迟钝,小便失禁。阅影响片示:第一腰椎爆裂样骨折。 这是在司法鉴定书上的的检查结果,想请问一下,这种情况应该评几级伤残 谢谢
我爸爸应为工作的事被人叫出去给砍伤了头部和手。那个人事先给我爸爸打了一个电话,后来到我爸爸那里说在打电话时说旁边有人在骂他叫我爸爸说出那个人是谁 我爸爸说没有(本来也没有 可能是早有预谋)他就拿起两把菜刀加在我爸爸的脖子上,后来即把握爸爸给砍伤了。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是不是受害者出院以后才能鉴定?
已经生效的司法鉴定报告,能否因为鉴定人具有公务员身份,而认定司法鉴定报告无效。
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做司法鉴定,并且按照法定程序,司法鉴定中心已经做出一份司法鉴定报告。现在被告向司法厅提出鉴定人员具有公务员身份,要求撤销该鉴定报告。(注明:鉴定中心具有合法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和鉴定人员具备有效地《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被告要求,司法厅撤销鉴定人执业证,同时也撤销已经生效
已经生效的司法鉴定报告,能否因为鉴定人具有公务员身份,而认定司法鉴定报告无效。
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做司法鉴定,并且按照法定程序,司法鉴定中心已经做出一份司法鉴定报告。现在被告向司法厅提出鉴定人员具有公务员身份,要求撤销该鉴定报告。(注明:鉴定中心具有合法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和鉴定人员具备有效地《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被告要求,司法厅撤销鉴定人执业证,同时也撤销已经生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