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将房改房直接入房到子女名下,子女是否属于该房屋纠纷的善意第三人
父母将房改房直接入户到子女名下,子女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但房屋现在发生纠纷(父母与他人产生的),子女是否属于该房屋纠纷的善意第三人.
我丙方与卖方甲(女)于去年在第三方见证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我丙方按约定于当日交付了定金和首付款后,甲方将该房屋钥匙交付我,我丙方随及入住该房屋等待办理房屋过户。可是近期,乙(男)方手执民事判决书多次来找我要求搬离该房屋,述称其是该房屋的产权人;对于我丙方出示的与甲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
我和老公已经上诉离婚,在这期间有朋友买了一套房子归我名下,请问这是不是属于我一个人的,与老公无关吗?
我的离婚协议书怎么样起草,我们没有经济纠纷的情况下,是否属于民事
我家有楼房85平米,有大翻车,这些本来应该有我的一部分。可是我因为有过错在男方手里,总觉得错的一方是我,会对我分这些财产不利,我想请问我可以有申诉要财产的权利吗?那样我会得到多少才符合?
我是1969年下乡知青 父母过世后遗留的老房一直是我妹妹居住 十几年前房改后她成为户主 这期间我因为她住里面也没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就没有提出要求继承房产 前年房子拆迁 我提出有我的一部分 也是因为我希望在退休后能回青岛居住 让她帮我负担一部分买房钱 可她拒绝了 说这房子与我没有关系 说打官司我也要输 可我认为这房子
一个朋友由于收留已离婚嫂嫂的孩子在自己家中玩耍了半个月,在街上行走时碰巧遇见嫂嫂的姐姐(由于她嫂嫂出外打工将孩子托付给其姐看管),双方就孩子在我朋友家玩耍时间太长而发生争执,双方抓扯中我朋友由于用力过猛而将其推倒在地造成基尾椎轻微骨折而住进医院。在事发后半个月时公安机关出示拘捕令将朋友带进看守所,对
工人间纠纷在工作过程中被人烫伤,厂方应该承担大部分的责任,是否属于工伤。
我父亲为邵东农村某村村长,且一直从事个体经营,十几年艰难创业,三年前以引进外部资金与广州某企业合作开办一铁艺铸造厂,09年底两工人(1男1女)因发生纠纷,男方被女方以铁水烫伤脚部,事发后厂方立即将其送医院紧急治疗,并垫交一万多元医疗费用。出院后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厂方担心会出问题立即分别向其他工人询问
结婚违反了计划生育,现离异,子女叛给男方,女方是否还属于违反计划生育
女方结婚违反了计划生育,但现在离异了,子女都在男方抚养,请问这时女方还存在违反了计划生育吗?
乙方用真的身份证和驾驶证向甲方租用两部车、又用假的身份证和行驶证抵押给丙方、但那行驶证不是在交管处照的而是在路边照的、那请问这时丙方是不是善意第三人?
1。买方是否承担付款举证责任。2。买方违背协议约定一次性付款,提出所谓长达近十个月分别五次现金交给卖方人,竟拿不出一次付款凭证,如何认定其法律作用。3。买方所谓现金付款只有证人(且证人说不清准确数额,其中还有其亲弟弟一人作证)无卖方收款凭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4。此种做法是否构成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