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由于公路扩建,把我处81年村委会划给的一块宅基地给拆除,一共9间房屋,其中有3间地下室,建筑面积有120个平方米,与镇政府正对过。在98年拆迁前期,村委会和当地镇政府党委书记口头承诺在公路扩建后,宅基地沿公路两侧后推,但是在公路修建完毕后,并没有实行起来,因为侵占了他人的宅基地。期间我们发现村委会和镇政府并没有履行承诺后,在拆迁地面后三间时,留下了后墙和左右墙,也算是当时宅基地的一个唯一现场吧。村委会和镇政府也没给安置临时住所,我们就在房子旁搭建了一处小窝棚,一住就是5年。期间也有村委会和镇政府进行调解协商,但都因我宅基地后的另一户宅基地不卖而终结。
2008年公路再次扩建,镇政府出面协调,想以5-7万的价格把我处收购,我全家坚决反对。由于此处地块区位好,和镇政府对过,属于当地的黄金地段,而且98年以前开商店,由于拆迁惟一的收入也被剥夺了,只能靠几亩地。现在窝棚也没的住了,因为影响镇容,只好租赁房屋住。现在的我从当时的十七、八岁到现在的二十七、八岁也已长大,可惜就是因为没有房子而一直单身。
根据当地去年一栋房屋85个平方销售价格8万来算,加上当地的每㎡的补贴系数和我家160㎡房屋面积的房屋换算系数,绝不止5-7万这个数。
在1998年以前,凡是我们镇的都没有宅基证和产权证,不知道光有房屋使用权而没有宅基证和产权证会带来什么影响?
请尊敬的律师根据我的叙述能否给我一个妥当的办法,不胜感激,不胜感激!
今天从新华书店买了一批法律读本,物权法以及解读,土地管理法,宪法,信访条例,农村公路扩建条例,临时抱抱佛脚呗。可惜我现在不知从何入手,麻烦版主大哥给指点迷津,在此多谢!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根据此条法律,我以及我村的宅基地在当时都未办理宅基证、产权证等房产证明,既然这样,政府以及村委会如果以此来剥夺我的求偿权该怎么办?难道就吃这个哑巴亏?如果政府和村委会无法剥夺我的求偿权,那么在法律上是否有这方面的支持条款,麻烦各位律师给解决一下,万分感激,万分感激。
拆迁非居住房屋实行怎样的补偿安置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如何确定?
请问根据《拆迁纠纷法律解答》第33条“拆迁非居住房屋实行怎样的补偿安置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如何确定?”中第(3)点中回答的“拆除房管部门代管的非居住房屋,对所有人的补款行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100%;对承租人的补偿行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80%”该怎么理解?
00年母亲因故去世,05年居住的平江区老公房拆迁。老公房内户口有2人,为我和我继父,户主为我继父。拆迁时选择货币补偿购买安置房,安置房产权登记时房管部门表示只能登记夫妻为共有人,父子不能为共有人,故产权登记为我继父。现特此咨询由于我的户口一直与继父在一起,所以安置房补偿时按照2个人计算补偿为2居室,但是我
1拆迁协议法律时效? 2在被拆情况相同而补偿安置明显不足怎么办? 3在补偿安置未最后结算前发理安置遗漏,拆方以“签字了”理由拒绝怎么办?
1、如果面对强势的开发商唑唑逼人的姿态。 2、如果双方方谈不拢怎么维权?(主要是黑道和各种威胁、恐吓) 不想拆该怎么办?如果要拆我希望能给我相同大小的一块地,该如何维权。上面两方面都达不到,该如果谈赔偿? 我家是集体土地上建的私房,现在土地卖给了开发商,属于商业开发。
我本是农村人在1999年时买了红印户口成了非农户,我老婆是农业户口在原籍儿子随我,在城里没有房子挂靠在城里的一个社区里,一直和农村的父母住在一起,现在房子要拆迁。我咨询一下我、老婆儿子的安置补偿是否和其他村民同等待遇。
我是06年嫁到南通的,我的原户口性质是农业,08年转到南通,落户在村里,但我老公的户口性质是非农业,08年3月份房屋拆迁,年底村里进行人员安置,请问,我能享受拆迁安置补偿吗?
我的房子位于老街上,这里要拆迁了。我有70平米的私人平房,老房子历史优久不值钱,但地值钱。我想知道拆迁的补偿与安置政策。
我 是一个私营业主。厂内有大量的成品的机器设备。请问如果没有实行异地安置。货币补偿应该怎么算?设备是不是也应该做全部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