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上去饭店吃饭,保安指定电动车停放地点,就在饭店侧旁空调处。车辆上锁后,去用餐。用餐结束,发现电动车丢失。
这种行为饭店是否应该有责任?
饭店说,因为没收费,所以不存在管理义务。但我确实在饭店内消费了,而且停车地点是保安指定
我家小区属于封闭式小区,2010年7月购买的电动车,10月24日15:00停在自家楼下门口处,25日9:00出门发现丢失,经与物业联系查询监控无任何线索。请问此种情况物业应不应该承担责任,如何赔偿?
我的电动车在小区楼下丢失,已报警。我认为物业存在管理缺陷,与我的车辆丢失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如下: 1、物业提供不出监控记录; 2、合同规定:单元门口应设置监控点,但事实没有(物业声称是开发商没安装的原因,我认为合同写了物业负有安全管理责任,虽然开发商没装,但物业应根据合同及实际管理需要使用公共维修基金
所在小区为封闭式(但目前没有封闭到位,任何人员都可出入),电动车虽然有指定的停车区域,但因地方有限无法满足大部分业主的停车需求。日前有业主没有停在指定区域丢失一辆电动车,与物业交涉,物业拒绝任何赔偿,请问有无相应的法律规范提供支持?
我家小区属于开放式小区,2014年9月购买的电动车,12月24日18:50停在自家楼下门口处,19:10了,门时车还在,24日20:10回家发现丢失,经与物业联系查询监控无任何线索。我家上面有个岗亭,岗亭旁边有道小门,岗亭里面没有保安,请问此种情况物业应不应该承担责任,如何赔偿?
我家小区属于开放式小区,2014年9月购买的电动车,12月24日18:50停在自家楼下门口处,19:10了,门时车还在,24日20:10回家发现丢失,经与物业联系查询监控无任何线索。我家上面有个岗亭,岗亭旁边有道小门,岗亭里面没有保安,请问此种情况物业应不应该承担责任,如何赔偿?
我是一名高职院校专职教师,属于人事代理合同制。2013年5月,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启动一校企合作经营性项目。任命我为项目运营执行副组长,上有领导小组还有项目组长和副组长。在项目启动前,我就提出了项目运营组织设计上有问题,是按照行政特色构建不符合市场规律,领导指示这是探索,所以算学校特色。我虽然承接了这一任
我部是企业调度部门,11月份部门的一个调度发的一批货物被承运司机私自售卖,目前公司正在想办法追加货物或货款。我是部门负责人,货物由于是零担业务,没有正式的运输合同(行业内这类零担业务都是委托当地一些小的物流公司,均没有正式运输合同,且近几年我司对于零担业务也一直这样操作),有物流公司官方出具的合同条款
夜班司机停车时乘客开门,后面来了一俩电动车,造成一人受伤.车主是否承担责任
当事故发生后,车主给受伤者看病,并与其协调买了部2000元的新手机,受伤者答应与交警协调放车,但对方未撤案,时隔2月多,受伤者起诉了车主,并找到了车队。请问车主是否要承担责任,期间夜班司机基本没有出钱。
我开了一家超市,任命一名店长,一个月后我发现丢失3万元,对不上账,请问,店长是否负赔偿责任?还是负管理责任?钥匙负管理责任,怎么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