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先的售后公房出售后另买了新商品房,但产权变更为亲戚名了,现产权又再次变更,我们还有使用权吗?
十几年前,我舅舅(孤老)用工龄折价买下了上海静安区一售后公房(房款当时用外公过世后留下的"公积金"买的),产权证上写了我舅舅及我母亲二人各50%份额,我和母亲户口在内,我算同住成年人。
几年后国外有个舅舅说欲回上海养老,因售后公房面积不大,于是他回沪将此房出售了,并用此钱款在上海闵行区另购了间面积大些的商品房,但产权证上国外舅舅只写了他自己一人的名字,我们(上海舅舅、母亲及我)是实际居住人,国外舅舅每年约回来三个月居住。
前两年美国舅舅过世了,依法由他国外的养子继承了该房产,现他养子(在境外)及母亲的其他姐妹们(也在境外)欲出售闵行这套房,因此我上海舅舅、还有母亲及我将面临失去该房使用权的困境,不知法律上有何规定,我们是否可以不同意出售该房屋,继续拥有使用权吗?
顺:之前的售前公房有个较特殊的情况:是文革期间,我外公名下一整幢被没收归公私房的其中两个房间、当年因某种原因、经房管所安排调换使用的,私房落政后外公欲出售整幢私房,那两间私房因房管所已安排居民入住,且他们不愿搬离,也不愿购买或租赁,因而在外公出售整幢房时被买家扣除了几万元,后来这两间私房按当时房管政策规定,转为由房管所经租管理。
由于这两间房的原因,国外舅舅的养子及其他亲戚认为我上海舅舅曾用工龄买下的公房仍应属于外公(因文革时房屋调换因素),称该房外公子女均有份,故现在闵行区”换购“的商品房也应属于外公(早已过世),待闵行房屋出售,售房款外公若干个子女(包括境外子女)及现产权人(国外舅舅养子)均有份(约八、九份),他们提出或由我们(现居该屋的上海舅舅及母亲和我)以市场评估价买下产权来居住,他们境外亲友瓜分此购房款。。。
但上海房价很高。。。我们欠购买力。又:付租金估计他们不肯,他们主要目的是出售。。。
不现知该如何处理为妥,寻求专业律师帮助,非常感谢!
纠正:“十几年前,我舅舅(孤老)用工龄折价买下了上海静安区一公租房”。
开发商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时间,定为360日是不
开发商在合同中强行将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的备案时间,定为360日,是不是违法了?在签订合同时不允许我们做任何的修改,全部是开发商提前做好的合同,合同里还有很多不合理的条款,如不签就不退1万元定金。无奈,我们只好忍辱签了合同。11月10日就该交余下的30%房款了。我们
我们村里要搞土地承包,我家不愿意,他就强行霸占土地,我想要回来。可是没有土地证该怎么办。10
不好意思没描述清楚。别人的一套房产抵债给我,此房产是全款购得的但要到2016年才交房,现在抵债给我,我需要变更成我的产权。请问我要怎么做以及要交啥费。谢谢
夫妻单位分配的公房。1999年,父亲使用工龄和公积金(占购买价30%),夫妻使用现金(占购买价70%),将上述公房购买为产权房。现房屋已卖,就但卖房款分配比例,产生了纠纷。 想咨询:产权份额认定,是依据各自出资占购买价(成本价)的比例,还是占当时房屋市场价的比例,来认定? 成本价.市场价在公房销售合同上均有标明.
爷爷将售后公房交易给孙子了,孙子在父亲的售后公房内还有居住权吗?
祖孙三代,爷爷,父亲,孙子。三代有人两套售后公房是产权房。爷爷一套,父亲一套,孙子是父亲那套买下产权的时候户口在承租房内属于未成年同住人,没产权但有居住权对吗?如果爷爷将自己的售后公房交易的形式给孙子,其实孙子没有付钱,只是过户给孙子。那孙子在原来父亲那套售后公房内还有居住权吗?父亲表示儿子已经有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