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律师,你好。我们有一弟兄间自留地(父亲在世时遗留下的)权属争议,我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和《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条及第十一条规定,向我们镇(乡)政府申请确权,并提交了争议土地为非承包地的群众证明以及该土地权属有一部分为我方所有的证据。结果镇政府文件决定按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按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第14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家庭内部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规定,认定该土地争议不属于其确权范畴,决定不予受理。 请问镇政府该认定是否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我们应该继续找县级土地主管部分确权呢还是应该提起民事诉讼才能维护我的权益?
几个私人合伙想改建一个庙宇,需要修路占用我家自留地,但庙宇建造完成后紧挨房屋边沿,且庙宇在房屋后面坡上。我家的意见是出于房屋安全和人身安全着想,不想要他从自留地修路上去,请问合理不?且对方一直骚扰家里老人。我们能采取啥措施不?庙宇属于私人性质庙宇
十六七年前我们村里把一块地口头上给了甲方, 而甲方也耕种至今。 这块地原属于乙方,乙方因为其他原因放弃了这块地,而从村里另外获得了一块地,之前的那块地并未变更土地的主人,仍是挂在乙方名下。现在乙方想从甲方手里取回这块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 。 请问 现在这块地是属于甲方还是属于乙方呢
因我的祖父留有两地林地,已有几十年的种植时间,后来大概在1986年时,我的祖父就分别让我的父亲和我叔每人各一块,(双方都没有使用证)这么多年来我家和我叔各不争议各的土地使用,但直到今年,(即我方现在的林地和第三方划清界志了)我叔又过来砍伐我家的树木,准备在林地上建房。(我已呈递调解申请书到时镇的司法局和
律师,您好。我有一片山林,处于三个村集体交界处,于1992年由村集体承包给我,当时是荒山,我便种植了松树,距今已有22年,松树已成林,期间无人过问。今年,由于修铁路要征用,另一村集体一村民说我占用了他的土地,与我发生争执,说是他的村集体划与他的土地。请问律师,我该怎样维护我的权益?
我们是上世纪50年代末的库区移民,当时土地、林地等的都没有确切的划分的,当时父亲辈分就按上级指示,各自选择地方进行建设房子定居,居住稳定后,正直60年后的集体时代和三包四固定时期,当时的生产队归并在划分,后我们所属的生产队在三包四固定时期将我们祖屋西侧、北侧的自留地(原生产队集体开荒的种植地)划分给我们
因为当时写的合同是永久使用权,后来知道没有这个说法 但是钱已经付了 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要回当时所付的钱么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我家自留地以前就有口水井(自留地有林权证),几户邻居也一直在此饮水,一直以来都是我家唯一水源(此水井离我家最近,直径10米左右),也是我家独自维护管理,邻居家现已各自建井,此井水仅用于饮用,洗刷用水均为自建井供应。因水质好,其他人就与邻居勾结,说这口水井是公井,要求将水井扩大,以供应更多的人使用。因此
我爷爷在世的时候村里按户分的自留山和自留树,当时我父亲和我老叔我爷爷奶奶还没有分家,后来我们分家了,然后我父亲要求分这些自留树和自留山,但是作为当家人的我爷爷当时病重,之后去世,我奶奶后来去世了,在这期间我们一直找这件事,别的人家都是有几个儿子分几份分得,我们也就认为就这样了,后来我老叔和我父亲也相
我有一块农村自留地一直做大棚种植用,后来村里将我大棚前后的土地卖给一个工厂做厂房用,此家工厂进行了围墙建设,把我的自留地圈在了他的围墙以内,造成我无法出入种植,后来找到村委,村委以此事情是上届村委领导的问题进行推诿,我又找到镇上,镇领导也是要去我回去找村里协商解决,现在大棚被工厂圈在里边了,村里、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