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急!! 如果双方都是自愿的,我们都18周岁 发生了性关系 当时都是自愿的 现在女方家要告我
此事发生在8月31号 女方当事人是主动来我家,她想和我发生性关系,我们已经分手(曾经是恋人)我当时出于想拟补女方,就同意了, 我们发生了性关系 但此事被女方家知道了 一再威胁我和我家人,说要告我,让我去坐牢 今天我去女方家谈和 却被骗写了一份检讨书 里面内容大概如下:检讨人(我的名字)是XXX那里的人 与女方是高
去年9月10日发生的人身损害,如果现在因为身体无法出庭先撤诉以后再起诉,原告是否还可以拥有胜诉权
今年9月9日起诉2013年9月10日发生的人身损害,法院通知11月19日开庭,原告因身体状况糟糕的原因书面申请举证和开庭延期10多天,法院一直没有任何书面答复,今天询问法官,法官建议现在生病不能到庭法院让我们先撤诉下次再起诉,请问针对我们这个具体的案子,原本去年9月10日发生的案子,如果现在因为身体无法出庭先撤诉,待
未满十八周岁发生性关系,女方因此一次又一次的向男方要钱,算是
未满十八周岁发生性关系,女方因此一次又一次的向男方要钱,算是敲诈行为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