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妻子今年生育了第一个孩子,她在甘肃省正宁县永正乡学区工作,学区扣了她5个月绩效工资,每月604元,总工资3080元,请问这附合法律规定吗?请问甘肃省对这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发了条新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待休完产假重返岗位后的30天内,将办理生育津贴的资料交至公司申请,在申请期间因个人离职将无法领取生育津贴是合法的吗 待生育津贴发下来后,在一次性补发
由于我们公司的薪资是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岗位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餐补+全勤奖+绩效奖金组合而成的,(平时每月都有缴纳五险: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我如果休产假的话,公司应该支付哪部分的工资呢?之前在网上看过相关的劳动法,中间写到“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其中的工资是指基本工资还是加上各种补贴的呢?
辽宁地区规定,生育保险必须连续缴满十个月才能享受生育津贴,因为在外省工作缴纳了五年的生育保险,回辽宁后工作不到十个月生的孩子,不能享受生育津贴,那么休产假期间,企业是否应该足额发放工资呢?
产假期间公司予以批准,且有老总签字批假文书和已盖章的一次性生育津贴表,在我产假时期公司不续交保险,不发放工资,请问是否违反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