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有4个女儿,由于经济条件和个人家庭情况,目前只能有一个女儿来赡养老人,在赡养过程中包括医疗,生活各方面的费用都由此人支付,老人有一套房产,可供此人享用,怎么去做此方面的公证,来证明今后老人的赡养及房产归此人所有。
一老人失去配偶,其有两个女儿一个儿子,老人名下有一楼房,其子索要,老人决定将楼房给儿子,但老人以后的赡养包括生老病死全部由儿子承担,两个女儿不尽任何赡养责任。请问这样可以吗?公证怎样做,必须有其儿媳签字吗?是到司法局公证吗?谢谢!
爷爷奶奶的房子已过户到我的名下,三证都改成了我的名字(当时我爸爸为了房子过户给我,付了一定的金额的)。现在因为各种原因,爸爸想把房子以低于市场价格转让给爸爸的弟弟,但附加条件是今后爷爷奶奶生病住院的所有费用(包括平时的生活照顾)爸爸的这份都要由爸爸的弟弟承担。 现在有几个问题,1、这样的情况可以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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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分老人财产并赡养老人的协议要注意些什么?(兄弟三个,由其一赡养)怎么写?房产两处,一处不养老人的由两人平分,另一处由赡养老人的一人所有。
老人在儿子们提供生活,社保都有的情况下,还私自占有各家的土地款1份和他女儿1份,另外他还有几分地没分,现在是他小儿子在种,请问其他几个还应该提供老人的生活吗?因为他现在是每家吃住三月,可他是只吃不住,全在小儿子家,请问这样的老人该如何对待?
一个老人在50年前改嫁在了同一个村,现在两家儿女讨论她的身后事时,对于她将来葬在哪,产生了分歧,请问是否应遵循老人自己的意愿?大儿子一直养她到现在,可是,小儿媳执意要违背老人的意愿,非葬人家的老坟地不可,并把老人软禁在他家,请问大儿子怎样要回老人的赡养权?
当年结婚时,老人承诺一个儿子一套房。后来大儿子搬去新房(房产证已改),老人继续住在给小儿子的房子里,由于当年有事有事耽搁小儿子没有改房产证,房产证上仍是老人的名字。近年由于房屋可能面临拆迁,所以女儿都想回来争房,现在老人承认房子是儿子的并立下遗嘱(立遗嘱时有两个外人)但是又想拆迁时自己握住拆迁款所以
我姥姥今年86了,本来一直跟小儿子居住在一起,去年6月份小儿子没了,本来子女商量好,谁照顾老人,老人的房产就给谁,结果孙女趁子女不在的时候,骗老人把房产改了她的名字,还进行了公证,房产到手后,她现在也不管老人,都不在家住了,现在老人后悔了,想把房产要回来,请问还可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