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其实是这样的的,一共有4个人,我就用陈、何、汪。周来代替,陈与何是同学, 陈与汪是朋友,何与周是朋友,汪告诉陈他有个朋友有一个项目需要人做,如果一般人去做要交保证金20W。陈就这事情与何一说,何就说他朋友周想做,但是20W保证金太贵了,就以汪的名义去做(因为汪和那公司老总是发小),这样只要交5W就行。陈出于和何是同学又是何出面,就去和汪说。汪同意帮周和何。同意以汪自己的名义去接这个项目。5W钱由周交给汪,然后由汪交予公司。毕竟是帮忙性质,周某也处于不放心就说让汪也张借条,并要有陈的签名。汪和陈刚开始说不签,因为这不是借钱,不是借来自己花,又没有收任何报酬反而好心帮忙还要承担责任。后来看在何的面子上他俩勉强签了。过了一个月,由于还未动工,陈提议汪去把5W退回来,还给周某,别去插手做吃力不讨好的事情,汪也同意了。然后打电话给周,周说再等等,陈和汪只好在去帮周问公司怎么还不动工。期间公司有过2次的开工典礼,故周某一直没要求退钱,反而陈和汪想退钱,把事了了。然而由于周去过公司于老总见面故公司老总说必须周出面才能退。过了好几个月,周终于想退了,汪让周来公司,因为老总说必须周出面才能退,周以忙推脱。后来公司突然倒闭,老总被公安局抓。 周现在起诉陈和汪,让他俩还5W的钱,还要给与他其他费用补偿。 我想知道这周的行为,法律上能成么? 按常理来说,现实生活中,我问过任何人,任何人都说肯定不可能由陈和汪出这笔钱。 只能说等那老总的案子判决后退了钱,再还给周。 毕竟陈和汪,没要过报酬,也是出于好意,关键还是并为用过一分钱。这周某也是清楚知道的。 (我个人理解这种借条其实是一种变向的委托,期间陈和汪也劝周早退,周不退才造成这样的事情,这责任不该陈和汪承担) 希望罗律师能在法律上帮我说说,这事情该如何。
五月30日中午11:30左右,我父亲被邻村人A骑摩托车给撞了,造成左胳膊肘关节骨折,当时没有报警,A也把我父亲送医院治疗,在交了伍仟多元的医疗费后,在得知还需要二次手术后,人就跑了,我父亲明日出院,目前的医疗费用八仟元左右,一年后需第二次手术,由于找不到A,我向当地派出所报警,他们不于受理,请问我该怎样处理。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1)来民初字847号 原告(姓名),被告兴平纸品公司,委托代理人(姓名)。2011年10月18日受理了此案,2011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到庭参加诉讼,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以下协议: 1、被告来凤县兴平纸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10月12日欠原告(姓名)工程款计
在行走的路上被院子内冲出来的狗咬伤,初期狗主人负责了部分的医疗费用,有2012.9.21——2012.9.27日的 后面就没有负责相应的费用了 我想知道鉴于这方面的法律要求,及相关的赔偿费用有那几个反面 因为在农村马上面临秋收。是被害人无法正常劳动。有知道或明白的 帮我出出主意
50岁的老头,文盲不识字,帮别人照看夜间手机店,上班时老板有收取1000的风险押金,不料贼入室盗窃,开始没发现,凌晨5点左右才发现手机丢失,立即报警,由于没有老板的电话,报警后离开10分钟去老板家通知老板。后返回工作地点等待警察到来,该老头未和老板签订合同协议,丢失后单方面确定丢失33部手机,价值38000,后让老
原告人起诉被告安装防盗网和挡雨棚导致雨天时被告业务排水直接排入原告物业范围内,对原告房屋安全和居住使用产生了严重的影响,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并根据《物权法》第92条以及《侵权全责任法》第15条为根据; 而原告楼房起于十年前,其房屋建设已占用公共通道,同时原告同样安装防盗网及挡雨棚,而被告防盗网以及挡雨棚
您好,我家在郑州市中原区小址刘村,我们那十月份就要拆迁了,因为我们家是两个家庭组成的,所以现在分割有纠纷,我想找一个律师帮我打官司。 我跟我妈,我继父有个女儿,继父和我妈和我的关系都不错,继父女儿跟我们关系不好,我妈是在我8岁的时候嫁过来的,我现在已经30岁了,已经几十年了,我们家不富裕,继父爱喝酒,
是不是只要有借条 就算是借钱呢?如果是A委托B帮他买东西,B处于好心答应帮他买,把B的500块钱拿去买A需要的物品,同时出于好意还给A写了张借条(B于不懂法律,为了让A放心而写) B未收取分文利益。也为让A给予报酬,没想到B买东西钱付了,刚好买东西的公司倒闭,钱被吞了,A让B还钱,这有法律依据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