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上海华师大一名大三本科生,半年以前和这里一家留学中介签署了《美国研究生申请专案》合同,现在因为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和该公司合作。按照该合同的规定,现在终止合同需要支付1.5万的违约金,余额退还。本人认为非常不合理,虽然我有违约责任,但是这半年以来,该公司并没有为我的留学申请提供任何实质性的协助,甚至有益的建议都非常少;所以认为1.5万的违约金太高。请问这件事情法律上面怎么解释?我该如何同该公司交涉?
我在天津工作,09年7月签订了三年的合同期,合同中有说明,“乙方保证三年工作期限,若中途由于乙方原因中断工作,乙方应支付甲方违约金8000元/每年”,目前我只工作了半年,想辞职考研,但公司要求交纳违约金。根据现行的劳动法,我不满足培训或保密的情况,那么合同中的违约金约定有效么?如果申请劳动仲裁的话,能少交或
我07年与单位签订6年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职工未履行完合同,提出辞职,需按未履行的年数缴纳每年5000元违约金,08年新劳动法规定禁止企业设立违约金条款,请问,我当年签订的合同条款中关于违约金的款项还有效吗?我离职的话还用不用缴纳违约金?
我07年与单位签订6年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职工未履行完合同,提出辞职,需按未履行的年数缴纳每年5000元违约金,08年新劳动法规定禁止企业设立违约金条款,请问,我当年签订的合同条款中关于违约金的款项还有效吗?我离职的话还用不用缴纳违约金?
父亲隐瞒家人私自出售房屋,在签居间合同之前欺骗下家说自己的妻子在外地,儿子不在此房屋内,出售的房屋是借给外人居住。(实际上父母并未离婚,此房屋是本人和本人老婆的婚房,在此房屋里没有户口,而产证上只有我父亲的名字。)一个月前父亲和下家签了居间合同,定金为10万。几天后下家到此房屋内勘察,父亲的谎言最终被本
本人供职于一家日资企业,三年前曾以技能实习身份前往日本总公司工作。(说是去那边研修,但其实就是去工作,而且强度很大,每个月须加班100小时以上)。出国前曾与公司签定合同,并加上附加条款。具体是工作三年回国后必须在原公司工作5年。如有中途辞职的话,须付违约金5万,工作一年后,支付4万,以此类推。现在我回来工
我于2009年9月份购买了一套价值32万元左右的房子,交房时间为2011年6月,预付首付款剩余的按揭,2010年8月6日售楼处打电话说我所购的房子的那块地没批下来,先按8%来赔偿,我应怎样应对
已经签了一年的合同,但做了半年后想辞职,签合同的时候合同书上写着不到合同期内提前一个月辞职需扣800元违约金,我现在是不是真的要给对方扣钱了才可以走人呢
现代森林小镇3期合同中有如果因个人原因贷款办不下来,需缴纳总价2%的违约金,而且此合同一个字不准改。合理吗? 已交定金2万,交定金时置业顾问并没出示合同范本。
中介和房主合同约定不允许转租,且还有半年就要到期。此间,中介又将房子转租给我,租期一年。请问:要是和中介提前解除合同并和房主重新签约,是否要按合同向中介交违约金?是否能要回定金和未发生的一个月的租金?对已住的两个月,是否有权要回租金?请详细回答各个问题。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