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10.26应聘了一家小单位,11.13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从事的工作内容是信息收集。由于没有经验,开始提交的访问信息有3-4成不真实。在11.7日的时候单位负责人一口头形式说所提交的信息不能有虚假的,否则扣除当月所有工资,但是这点在签订的合同内没有提及,合同上只是说有虚假的解除劳务关系。在13号合同签订后,我就较少了
从去年开始,公司经常性不按时发工资,有时候好几个月,到年底才发,会以你不遵守公司规定扣除工资,例如,没有写公司日志,按照旷工计算。发到手里的工资就所剩无几了。
我在网上查了,都说可以结工资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虽然没多少钱
我在网上查了,都说可以结工资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虽然没多少钱,但是也不能让他们嚣张,还说我这个人搞笑,就上几天班,还想要工资
请问合约上这样规定的绩效工资是按从基本工资中扣除15%来考核发放吗
基本工资每月税前人民币 XXX,其中绩效工资按 15%,绩效工资按绩效考核结果按比例发放。 扣除中国法律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工资将每月汇入您的建设银行账户中。 我们的合约上是这样规定绩效工资的,当初我进公司的时候签OFFER,看到说有绩效有询问人事,但是人事说我是不考核的,这只是样本,但是现在变成全公司考核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每月22日发放上月工资,该约定是否违反《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 问题: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工资支付日约定为下月22日,是否违反以上规定?如违反,如何索偿?
我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也同意支付双倍工资,但在职期间员工违反了公司规定,我有权追讨损失吗?
刚成立公司,因业务太忙,未抽时间了解关于人事管理方面的事情,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个员工因为未安公司规定提前离职,而且离职前在办公室里骂我,搞的很影很不好。按照规定我扣除了她最后一个月工资。她去劳动局告我未签劳动合同,我愿意依法执行在职期间她的双倍工资。但因为她的未按规定离职,我是否可以要求赔偿对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