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有2个儿子,小儿子早年丧生,老人生前在有轻微老年痴呆的情况下,找公证处立了医嘱把其所有财产房产留给其小儿子的儿子。不知道这种情况下立的遗嘱是否有效。立遗嘱时思维尚且清楚,而且当时与公证的人聊天,公证处工作人员也并没看出其有老年痴呆。所以当时立遗嘱时也没有另外再找证人。不知道这种遗嘱是否是有效的。
老人的大儿子现在咬定老人当时是有老年痴呆,并说有病历作证。而老人当时确实有轻微的老年痴呆的症状,具体表现为“说话比较慢”。但是她心里是清楚的。在公证处是有录象的,是问答形式的,只是有一处中间回答的时候问她的遗产是给谁的时,他回答是给……张嘴一下没说出话来,公证员问是给你孙子的吗?他马上就回答是的。后来公证员问他孙子叫什么名字,这些他都回答的很流利,这样应该没什么问题吧?
另外,老人的户口是在长沙市的,而遗嘱是在长沙市宁乡县公证处立的,这应该没关系吧,因为当时老人的老伴过世在宁乡办的丧事(也就是其遗嘱继承的孙子家)然后老人就直接住在孙子家,由孙子照顾,在孙子家住了几个月后,在其大儿子的强烈要求下到其大儿子家住了1个多月,便又返回宁乡居住。老人本就是宁乡人,对宁乡的孙子家比较熟悉。对宁乡也比较熟悉。户口是九几年随老人老伴转到长沙的。请问这样的情况在宁乡公证立的遗嘱也是起效的吧
不好意思,各位律师,我不太懂法律,问的比较罗嗦,还请海涵,希望能够得到你们的帮助,谢谢!
打字印刷的遗嘱,但有其本人签名,未经公证,也未说明具体财产范围,这张遗嘱是在医院病人病危时避开正当继承人立的,请问这样的遗嘱是否有效?
我婆婆提前立了份遗嘱:即她现在住房(全资购买)将来归孙子(即我的儿子)所有,但我老公还有个哥哥(哥哥已结婚生女,现有自己的住房),婆婆也并将此意告知哥哥。公公早在15年前突发病去世,没留有任何遗嘱。请问婆婆立的这份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我父亲和母亲都已去世,父亲生前找人写了遗嘱,说是房子由我继承,遗嘱上没有我父亲的签名,有我父亲按的手印和盖的章,有代书人的签名,但没有做公证,房产证上是我母亲的名字,我还有两个同父异母的哥哥,他们在父母离异以后判给母亲,对我父亲也一直未尽过赡养义务。现在我想把房产证变更成我的名字,可是公证处还需要我
我父亲于去年11月份去世,由于我父亲不会写字,所以在病危期间有我母亲做了一份代书遗嘱.由我父亲口述,母亲写.遗嘱有两个公证人,一个是我(妇女关系),一个是我表哥.遗嘱有我母亲和两个公证人的签名,有父亲的印章.遗嘱内容说我父亲名下的一处房产为我母亲所有.此份遗嘱在我父亲生前没有经过公证,请问此份遗嘱是否有效?能否凭此
弟兄三人各有房产且都有母亲为共有人,其中一人经母亲签字已出让。为防今后变故,现由母亲自书遗嘱身后房产归各人所有。请教!是否有效,应怎么办?谢谢!!!
2010年12月1日,母亲委托律师代书遗嘱,其中遗嘱内容中有一条:“其名下的所有财产由大女儿,三女儿和四女儿共同继承,其二女儿无任何财产继承。。。。。”请问这样的遗嘱是否能够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