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刑法228条和《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若按照亩数就不构成罪,但现在最大的问题是非法获利认定的问题,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假如这里指的非法获利按照合同的约定金额,那完全可以定罪,但若按照实际取得的金额算,那就不构成罪了。 这问题我翻了好多书,也找了好多判例都没有找出相应的依据。这是个罪与非罪的问题。请各位指点,多谢了。
甲某是N村的村书记,N村的几个村民和乙某是朋友,由于乙某想盖厂房,因此找到这几个村民一起商量叫甲某把村里的8亩多的农田(其中包括一部分村民自家的田)以50多万的价格卖给乙某,并签订了合同(那50多万钱乙某还没给,村民自家田卖掉的钱乙某已经给那些村民了)。这件事村主任跟付村主任事先并不知情,后来才知道的(甲
N村有四块地,经过村主任和全村村民的同意把这四块地皮卖给了甲丙丁三个人盖房子,而乙某只是N村的出纳,只是负责将这四块地皮所得的钱分发还给给全村的村民,而现在有人告他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我想问一下: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量刑标准?这里面哪些人是有犯罪的?会怎么判?补充一句:房子现在已经盖好了
2000年开发的荒地,具有开荒证,但是没有土地使用证,每年都上交了相关的费用,进行转让买卖的,是否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2000年开发的荒地,具有开荒证,但是没有土地使用证,每年都上交相关费用,现在转让买卖是否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对于犯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如何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
对于犯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如何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的条件和标准是什么?
某乡镇供销社主任何某,以旧市场须改造为由向有关部门申请市场改造,经批准后,把旧市场所属土地进行评估,然后以资金不足为由与一家私营企业主王某签订联合市场改造合同,建设资金由王某承担,合同约定市场改造完成后全部用于出租,租金供销社按土地评估价占45%股份,出资方王某占55%股份收益,实际建成后,何某王某把一层
某乡镇供销社主任刘某,以旧市场须改造为由向有关部门申请市场改造,经批准后,把旧市场所属土地进行评估,然后以资金不足为由与一家私营企业主张某签订联合市场改造合同,建设资金由张某承担,合同约定市场改造完成后全部用于出租,租金供销社按土地评估价占45%股份,出资方张某占55%股份收益,实际建成后,刘某张某把一层
前几年 买啦四块地开发建房,有一块办了国土,规划手续。有三块没办手续 但国土, 规划罚过 款算不 算非法倒卖 土地使用 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