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七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请问这款规定的期间如何掌握!如果在公安机关未发现犯罪前,税务机关为发现犯罪行为,在公安机关刑事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后,税务机关在介入的,是不是也按照该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还有做出
这种行为是不是犯法的行为,是不是侵犯我国刑法中的知情权,还是别的什么权利
处罚条例在被处罚人签字以后,领导自已把罚金修改了,并且在改后没有告诉处罚人。
一桩刑事案件,鉴定为重伤。三个人汲案,有一个主要犯罪的,我朋友和另一个属于帮凶。现在我朋友一个人已经对被害人进行了医药费及护理费的赔付,被害人也愿意不再追究我朋友的责任,而且写了一份撤消我朋友责任的申请书,请问,虽然不能销案,但是在处理上会不会对我朋友从轻一些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