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文慧: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和无照经营公用电话服务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在未经许可和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2010年3月12日起,在江门市蓬江区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和提供公用电话服务的经营活动,到2010年8月5日被本局现场查获,你用于从事上述活动的设备有电脑6套、路由器1台、ADSL调制解调器1台。据你核算,你从事上述经营活动难以核实实际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你的询问笔录、电脑和上网设备等证据为证。 你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已构成擅自设立互联网服务营业所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未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提供公用电话服务的行为属于《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六条第(一)项所指的情形,构成了无照经营行为。案中无法查明你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实际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应按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处理。从你的经营规模和时间来考虑,你的情节较轻,可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拟难你作如下处理: (一)对于你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行为,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没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电脑和上网设备(含电脑6套、路由器1台、ADSL调制解调器1台),并处罚人民币1万元。 。。。。。。 以上是工商行政管理所下的告知书,我想知道我能不能不交这1万元罚款,因为本人带个孩子,的确经济困难,请各位律师帮小女子一个忙,真的很是感激的。北京的一个陈晓云律师姐姐已经很好心的给过我答案了,只是当时我并没有把告知书内容发给她,不知道现在还有没有什么别的办法,真的很困难,希望各位帮我出个主意呗。谢谢。
一企业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中的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内容,该条处罚额度上限为2万元,请问,是否可以下达4万元的行政处罚告知书?
行政处罚告知书中"拟行政处罚告知人(签字)____"这个签字应该由谁来签字.是被告知人(如:煤矿有关负责人)还是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人员.
两个美容院的员工要抢我手上的客户资料(里面有他们偷逃税证据),从美容院一路争抢到我家小区里,因我在怀孕,我妈妈把我推进单元的门内,我抱我妈妈想拉进来,那两个人拉扯我妈胳膊不放,不让我妈进屋前后有四十分钟。当时打110没打通。这种情形是构成限制人身自己的违法行为,进到我家单元门(已属我的住宅的公摊面积)
我们局撤销了原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自撤销之日起多长时间应该重新作出?有没有时间限制?
我们局撤销了原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自撤销之日起多长时间应该重新作出?有没有时间限制?有没有什么严重的后果?
对方殴打我的家人,我路过遇到插手此事后,对方医院体检身体无毛病,但是对方赖在医院不走,并且要求派出所行政处罚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