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某一小医院的护士,跟院长签定合同时,只是在合同书上签了个名字和开始工作的时间,合同书也只有院长有,其他的我什么都没有,只是签了个字而已,现在因一些时不能继续呆在那了,院长却不让我走,不给发工资,请问,那合同是有效的吗?我该怎样去维护自己的利益?麻烦你能快点帮我解决这个问题,真的很急。
2010年6月21号入职 到2010年12月4日 公司无故将我辞退. 其中没签订劳动法合同 没购买社保 辞退当天只赔偿半个月的赔偿金.
入职公司时间为2010年6月21日 于2010年12月4日 无故将我辞退 其中没签订劳动法合同 没购买社保 辞退当日只赔偿半个月的工资. 我已经搜集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存在.想明确知道公司违反了《劳动法》的哪些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