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现在是从事个体经营的小店,都是一些小本生意,但隶属市经贸局的“市场开发服务中心管理”突然讲要收回我的店铺,不与本人续签下一年的租约,回收后以“主管领导”以更低的价钱,另租给有关系的其它人。该店铺属于工商局的物业资产,并不属于市场开发服务中心管理的私人物业。我想请问这样的要求合理吗?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政策可以维护我们这些个体工商户的利益。
本人是外地来上海打工的,03年在嘉定区租了一30平米的房子做摄影及广告设计生意,现面临动迁,拆迁办说我们没有停业损失及搬迁赔偿,营业执照有7000元,但上海本地人的是10000(即使从未营业过)。我们的营业执照是我们自己的。 10月8日,村拆迁办把水电停了。要我们搬走,明确说承租人没有搬迁费、安置费和停业损失补偿
已注销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在账目不全的前提下是否可以对前员工进行审计?
本人在06-08年期间在深圳一家以个体工商户注册的商场里任职出纳,在此之前本人没有从事过相关工作,也没有会计资格证,然后直到08年年中的时候才把手头上的工作移交他人,因没有过从事相关工作的经历,不清楚交接手续和商场财务管理混乱,当时仅仅只是把手上的账本交到商场办公室里,之后就转任商场文员工作,直到今年7月份商场因经
已注销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在账目不全的前提下是否可以对前员工进行审计?
本人在06-08年期间在深圳一家以个体工商户注册的商场里任职出纳,在此之前本人没有从事过相关工作,也没有会计资格证,然后直到08年年中的时候才把手头上的工作移交他人,因没有过从事相关工作的经历,不清楚交接手续和商场财务管理混乱,当时仅仅只是把手上的账本交到商场办公室里,之后就转任商场文员工作,直到今年7月份商场因经
我一朋友与一个体工商户没得房东的有关同意的转租手续下私自转租一招待所的经营权,而且转租方不协助承租方办理有关的证照手续,协议里明显的有不公平的地方,现由于经营问题承租人已付下一年度一办的租金,因资金原因未能付另一半租金,转租人要求收回转租经营权,而且对方还要说是承租人违约,为此特向各为律师请教,我与转租人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