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甲方与乙方签订购房合同,将动迁安置房卖给乙方,合同第一条写明房屋的具体情况,注明是动迁安置房、第二条写到“甲乙上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就房屋买卖条件如下:甲乙上方在此确认该房屋的实际成交价格为人民币XXX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在本次交易中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如今,该房屋属于市政动迁,可以申请免税。甲方认为乙方应该把营业税部分退还甲方,才可以过户,认为这是甲方应该享受的权利,而且如果甲方不同意免税,乙方是免不了的,而且如果乙方交税后,甲方可以去退税。乙方认为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税费既然是0,就没有必要多出这笔钱。
疑问:①是不是甲方不同意免税,这个房屋免税就不成立?②免税政策到底是给甲方享受,还是房屋本身的属性,谁负责交税费谁享受。③甲方是否可以不出具动迁协议等免税材料?④乙方是否应该退还该部分税费给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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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8号签的房屋总价为250万的买卖合同,并签定违约金为80万,并约定各自付税,因房东是日本人,当时合同还做了公正。我们现在银行的贷款合同已经签了,要求房东过户时,因为今年营业税2年改5年,房东提出要我们承担营业税的50%,否则不跟我们过户。请问这种情况下上诉营业税会怎么判定,如果房东认赔违约金,我有理由要求
尊敬的律师你好:我与开发商在动迁安置协议书中约定:如果甲方变更回迁位置,乙方选择住房。现在回迁位置变了,经多次协商,但开发商不兑现约定,现在回迁房没有建好,确提前进行预先分配回迁房,分房现场有公证人员进行公证。在没有办法情况下只好先参加分房,(发钥匙入住还得7个月以后)。因为我的顺序号排后,所以分的
你好,我的情况是: 半个月前,跟一个中介看好了一个房子,价格不错,就决定购买,咨询了基本情况后,中介和房东都说是产权满5年的,后来过户后中介来电话说未满5年要多交个营业税,我不愿意,我不知道这个责任和资金的损失由谁来承担,如果房东不承担,我要如何维护我的利益。谢谢, 合同约定买方支付时没有错,,但是前提
动迁房产证满3年,但动迁协议丢失,请问这种情况下交易是否有营业税
购买动迁房,产证已经满3年了,但是房东动迁协议找不到,中介说可以去动迁组开证明,然后可以正常交易,请问中介说的是否正确,这种情况下交易是否要交营业税
母亲陈红梅,出生年月1941年6月14日。2011年7月28日经长宁区妇婴保健医院门诊诊断为乳癌,8月1日行左乳全切术及左掖淋巴全扫除术,切片报告为左乳浸润性恶性肿瘤,肿瘤淋巴结转移为15/20,经化疗、放疗、免疫和目前的中医整合治疗,现左手依然肿胀,已丧失部分生活自理能力。屋漏偏逢连夜雨,父亲在2011年9月确诊为肠癌,20
在网上看到很多人说购买安置房!可上面都写到无产证,两年后可办理,两年后是否有效?日后要出现安置房动迁我作为购买方应该采取什么方法维护自己利益???谢谢!
因上家名下共有三套房子(一套商品房,2套拆迁安置房)其中二套动迁安置房拆迁协议满3年大产证未满3年(2年),小房产证已办出,现想出售其中一套,想在国五条未实施20%个税前先办理签约,交税,产权过户等明年大产权满3年再过户,这样操作可以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