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足部骨折分三次向单位请假70天(2010.7.22--9.30),但在八月、九月份时工资只有平常的三分之一(约800元左右),且中秋节的慰问金也没有我的。不知单位这样做是否合理合法? 本人系农业银行一线职工;本县最低工资标准为460元
我平均工资为2000,然而实际发给我为1500,公司说是按当地统筹地区平均工资的60%计算(2500X60%)=1500,是否合理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三年之余,月薪1000元,在2007年公司突然停止我的一切工作,每月只发300元生活费,直到2010年,三年时间,每月300元生活费,现在,公司又通知我,说要辞退我,以后每月300元生活费都没有,请问一下,这种情况,我是否能要求公司给予我补偿?如果可以,补偿又该如何算?急盼解答,谢谢。
我是南京的,工伤已经认定了,目前单位只给我发放了基本工资900元左右,我受伤前缴费工资3000元(包含加班费,我们的工资结构是基本工资+加班费),请问我跟单位主张3000元的标准合理吗?谢谢!(单位说也不太清楚,让我去仲裁,我有胜算吗?) 请问有更明确的法律条文吗?(工伤保险条例说的前12哥月平均工资包含加班费吗
我在南京工作,签的合同是第三方的,公司是上海的某外企公司。我的工资构成包括底薪2000元+400元报表奖+奖金。合同和派遣协议书没有明确注明病假期间工资要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合同虽然写执行所在政府每年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但派遣协议书写的月基本工资是2000元/月,且注明不按照合同上约定的工资标准执行。我想请
我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请问婚假和产假工资是按本人工资的100%发放,还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