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咨询一下签订的投资协议与事实不相符合,并且协议书最后一条写的是“本协议经公证处公证,公证后生效”,但本协议并未交予公证处公证,像这样的协议是否生效呢?
事实和理由:
2012年4月1日,甲方经乙方王俊斌介绍与丙方鲁好春父子三人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甲方与丙方鲁好春父子三人共同投资在临泉县白庙镇大徐行政村大坑村南修建一座新型节能窑厂,从事制砖经营,双方共担风险、共享利润分成。甲方随后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现金方式向乙方王俊斌支付款项共计85万元。此后两年甲方多次联系鲁好春人等要求利润分成,但鲁好春等人一直推说没有赚到钱无法利润分红,随后(2014年1月份)甲方等人到砖窑厂找丙方等人商谈,了解到该砖窑厂和签协议时的事实真相不一致(自2012年至2014年甲方没有到窑厂去了解过),在签协议时,乙方和丙方一致告知甲方说是窑厂总投资是一千万元左右,其中有五个股东,平均每个股东为200万元,甲方和丙方为一个股东,甲方与丙方协商出资85万元为半个股东,丙方负责管理经营;乙方告知甲方该砖窑厂是乡镇政府批准,会计是镇政府找人做账,事隔两年之后,甲方一直没有得到利润分红,到窑厂之后了解到该窑厂现有六个半股东,平均每个股东是出资100万元,半个股东为50万元。后来又了解到该窑厂注册为泗东建材有限公司,但该窑厂证件并不齐全。甲方最后要求退股,在签订退股协议中,丙方鲁建华、鲁东东拒绝签字,拒绝原因是没有收到甲方的投资款85万元,鲁好春等人只认可收到70万元。甲方在2012年4月至2012年8月通过转账、现金等方式共支付乙方王俊斌85万元整(乙方认可收到甲方的85万元整)。在乙方王俊斌转交给丙方鲁好春等人时,丙方只认可收到70万元,剩余15万元王俊斌、鲁好春等人互相推诿拒不说明款项具体去向,导致甲方85万元窑厂投资款项至今无法追回。中间人曾经给甲方写过一张85万的欠条,像这样的情况如果起诉能不能胜诉呢?
我于2003年在涪陵区购买了一套拆迁安置房,当时房产证未办理下来,甲乙双方只是签了购房协议,但未到公证处公证,如今十年了,房产证仍未办理,请问这份协议是否有效?
男女双方准备离婚,就婚后一套房屋达成以下约定:离婚后此房屋产权归女方所有。公证后,男方后悔,又想平分房产,不同意离婚,不签离婚协议书。现在男方耐不住了,又想离婚,又想平分房产,欲把女方起诉到法院,这个公证有法律效力吗?法院判离婚,会如何分割这套房屋? 此外,夫妻双方还有一套房屋,一辆小车未作公证,另
公证书上写的是:男女双方准备离婚,就婚后一套房屋达成以下约定:离婚后此房屋产权归女方所有。公证后,男方后悔,又想平分此房产,不同意离婚,不签离婚协议书。现在男方耐不住了,又想离婚,又想平分房产,欲把女方起诉到法院,这个公证有法律效力吗?法院判离婚,会如何分割这套房屋? 此外,夫妻双方还有一套房
您好,我和孩子妈离婚4年了,现在打算就孩子的抚养问题重新写一个协议,协议内容和以前的离婚协议的内容不一样,如果只是我和她签字,不做公证,那这个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我外公、外婆有五个子女,即我的大舅舅、我母亲、大姨妈、小舅舅、小姨妈。外公、外婆在郊区有一处房产,两老人去世多年后,小姨妈在原址上出资将老旧房屋拆除重新翻建,然后住在里面。没过几年,这里就开始动迁,在签协议期间,我知道此事,找我小阿姨交涉,没想到她告诉我:你妈妈(她大姐)自己同意的,将来拆迁分房子和
因我买的是二手回迁房,对方没到5年拿不到房产证,我与对方签了私下协议,没有证人和公证处公正,请问在发生纠纷时,协议在法律上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