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两次拘留算相同违法行为吗?后又劳教一年是一事两处罚吗?我不是伊春市居民此地有管辖权吗?
我叫王久权哈尔滨市居民,2004年11月伊春市以都是无效证据定罪组织卖淫罪被判七年,2009年9月16日我在北京刑事申诉程序申诉,被伊春市抓来以(捏造的)到非访地上访为由拘留十天处罚至26日;26日又以(诬陷我摔区信访办一把暖瓶)损坏公私财物拘留十天处罚;9月29日又以(诬陷我摔区信访办一把暖瓶)损坏公私财物同一事劳教一年处罚。
在行政处罚中,某违法行为人进行违法建设,我单位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进行调查处罚,在调查处理期间,由于该违法行为人继续违法建设(计划建设四层现已建设两层),而在调查材料中只有两层部分违法事实,应如何处理?是否以已经调查收集的证据对部分违法建设处罚?还是在继续收集证据等建设完工处罚?
例如:虚假宣传广告既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九条,又违反《广告法》的第九条,但处罚的尺度不同:《不正当竞争法》是“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广告法》是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最终应以什么标准来处罚呢? 另外,好像听说有处罚是时候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请问是否有,同时出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机构,随着城乡规划全覆盖和执法重心下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不属于城市规划区的乡村违法建设房屋行为具有行政处罚全吗? 谢谢
早上8点半,我们都到教室上课了,但是中午回去,宿舍里面的热水壶和吹风机都被校方拿走了,请问,校方有没有涉及到违法行为?以及涉及到哪些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