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9年4月份出的车祸,因怀孕不能治疗,到生了做的手术,现在还在继续治疗中,接下来还有第二次手术。 如果从受伤之时算的话我是不是超过诉讼时效了? 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从受伤之日算还是治愈后算起的呢?
因纠纷致人轻伤(很轻),公安已受理并调节无效(没有调节无效书面资料),转入检察院公诉,检察院一直没有消息,无决定公诉或不公诉的告知书,问这期间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如果检察院一直没有消息,自轻伤鉴定之日起一年是否到期 能否介绍您代理的类似情况,专业术语不好理解
求助:我父亲于2005年受开发商雇用,负责一片旧房改造的拆迁工作,无资质。有一户未签订合同的住户仓房下窖,拆迁期间雨水量超过往年。他周围的住户陆续搬走了,门窗也被房主拆走了,房子被雨水浸泡,水从地上渗入他家的仓房内,把存放在仓房里的眼镜存货给泡了。他家于2005年5月12日起诉我父亲赔偿1万元。法院于5月25日开
H房地产开发公司与Y建筑工程公司于2006年6月3日签订T商住楼《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H公司将T商住楼发包给Y公司施工,Y依约完成该楼土建工程,H也支付了工程款。进入装修阶段,Y垫资施工,并完成80%的装修工程量,Y公司因建设资金严重紧缺,不能依时支付装修款,自2006年12月起,工程被迫停工。双方办理工程交工后,H公司对
妻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工伤,要求单位理赔,单位不予理赔,我们如果起诉单位的话,有关诉讼时效的问题是怎么
我妻子于2005年2月9日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当时是我开的车送她上班,由于雪天路滑导致事故,是我的全责,2007年9月终结治疗经过交通事故处理时,赔偿调解书认定我赔偿给我妻子相应的医疗费用及误工、护理、交通等费用,由于我们是夫妻关系,实际上我妻子并没有得到实际的赔付,由于我妻子当初已经认定为工伤
男方手写离婚协议,还未到民政局办理手续时男方反悔,现女方想诉讼离婚,法院是否支持由男方所写的离婚条款。即共同财产的80%女方。
受害人因加害方的过错造成身体受伤害,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现该协议已履行,但后来发现受害人受伤较重,前期赔偿款根本不够支付医疗费,以后还需支付一大笔后续医疗费。现在离受害人受伤已刚好超过一年,请问现在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是否造成诉讼时效中断?请给予解答,谢谢!
案情介绍:甲方和乙方于 2005年6月11日 签定合同,约定合同履行的最后期限为 2009年6月10日 ,合同签定后,甲方发现乙方并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于是甲方 2007年12月15日 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在2008年2月17日撤诉。请问: 1、起诉会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2、本案中,甲方的诉讼时效截至到哪一天? 2007年12月15日,甲
我在2009年12月31日施工过程中左手受伤,做了截肢手术,协商无果,2010年9月6日起诉,后开庭时对方找来很多假证人,说明我和雇主没有雇佣关系,我方没有充分证据,11.10日开庭后我方撤诉。请问再次起诉的诉讼时效怎样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