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9年3月19日下午18:39不慎将包包遗忘在……店内,出去不到十分钟,再回去店主就将包包藏匿起来,声称我们走后另外两拨女生来店内买化妆品,可能结账的时候顺手将包包拿走。但是事后调出后街监控录像,从我18:39 出……店门,到想到包包丢18:48 再进……,中间根本没有人再进店内,也没有人拿包出去。事实证明就是店主说谎,有意藏起包包,想要据为己有。包内有诺基亚6300 手机一部,钱包,银行卡,身份证,还有刚去市里买的化妆品,毛衣链,以及一大包零食(总价值两千左右)。根本不可能有人从店里柜台上拿这么大的包出去,而且监控器上也显示从18:39到18:48 没有人进出……。但是店主一口咬定就是没有拿,态度恶劣!甚至仅仅半天时间用本人手机消费111.68 元话费,行为极度恶劣,令人唾弃!这样的垃圾败类请滚出安阳!!! 以上是我贴大字报的内容,中间提到的……是店名。内容可以保证是百分之百的真实,有录像存证。去派出所报案,民警说这是遗失,金额不到三千不能立案,只能通过道德谴责,不能追究其的法律责任。我只能自认倒霉,可是我心里憋屈,就发了上边的大字报,请问我的行为是否触犯法律,侵犯店主的名誉权?
未经户主同意私自迁入户口,是否可以起诉为违法行为而致其户口移出?
我是离婚后家庭的儿子,跟母亲。母亲再婚,其对象A户口入我户头下,我是户主。现在A以外孙要上学为名,要将其女儿B迁入我户口(B为当年买房蓝印转的上海户口,所以其子,即A的外孙没有上海户口) 现在户口本在他们手里,不在我手里,但是取走过我身份证。我想问一下,如果他们背着我把其B的户口迁进去了,我可以不可以通
下面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如果构成,如何可以推动公安机关立案?
我公司员工(司机)利用公司配发的加油卡(两张,只配发给同一辆长途车使用,分别为江西省和广东省使用,),在2007年7月至2009年5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无故加油,记录显示在某日4分钟之内分别在两省同时加油,合计200升。经过检查,从07年至今该辆汽车平均百公里耗油40升,总计超出正常用量27000升,涉及金额14万元
今晨出门发现门口留有未署名的纸条,称如果怎样怎样就会钉死我家门的锁孔,这种纸条是否可以视为恐吓?应该怎样处理?报警是否会有所帮助。
你好,我的一位朋友工伤,已经做工伤认定。但是用人单位就是不给朋友做工伤级别鉴定(估计十级),而朋友自己申请工伤鉴定必须要有病历原件。在工伤出院时,用人单位说拿病历和出院小结去缴费,但是至单位未归还,我已经拿到足够的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把病历(电话录音)拿去了,报110经派出所以处理,单位虽然承认拿走了病历
你好,我的一位朋友工伤,已经做工伤认定。但是用人单位就是不给朋友做工伤级别鉴定(估计十级),而朋友自己申请工伤鉴定必须要有病历原件。在工伤出院时,用人单位说拿病历和出院小结去缴费,但是至单位未归还,我已经拿到足够的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把病历(电话录音)拿去了,报110经派出所以处理,单位虽然承认拿走了病历
我虚拟的东西大概价值RMB1.6W圆。。请问我去公安报警后可以立案侦查么?我有盗取我号的人的IP以及游戏公司拥有这个人的用户信息·
一饭店吃饭时告知可以办理打折卡,称吃饭可以打七折,办玩之后,吃完饭付账时又称只有部分菜品可以打七折,其他的不可以,但服务员在销售时并没有告知此情况,且有广告为证,广告中也没有此情况的说明。该行为是否可以构成欺诈,我又如何举证????????
起诉书中结尾部分没有写明致送至某法院,该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并立案?
王某男与李某女均为A县常住居民。王某男诉李某女离婚纠纷案,原告王某男自书诉状,诉状中原告、被告、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各部分格式与内容都符合起诉条件的要求,惟结尾部分没有写明“此致 A县人民法院”。A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就直接受理立案并转交到审判庭 。请问:A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所为有无不妥?就好比委托书一样,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