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没有按时办理的规定有哪些?
江苏省南京市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没有按时办理的规定有哪些?具体有什么措施?
我们四人是退休职工,受雇于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该项目抵押给银行),企业答应工程复工后即付工资。但一拖就是四年,每年都开具了欠条,四人共计40多万,现复工无望,为保护自身权利,已经诉至法院立案(法院认定为劳务费)。近日开庭。请教1、该企业承诺复工后付工资受不受法律保护;2、我们的债权能否优先受偿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吗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吗?具体手续是哪些?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吗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吗?具体手续有哪些?
开发商没有按时交房,法院判决房地产开发商退房,开放商说退房可以,没钱,这怎么办
开发商没有按时交房,法院判决房地产开发商退房,开放商说退房可以,没钱,这怎么办
按照资质管理规定,四级企业只能从事8万平方以下的房屋开发项目。是否小于等于8万是依据立项文件还是依据施工合同?或者其他?如工程规划等。如有几份施工合同需累加面积吗?
本单位拥有土地,且土地性质为商住用地,但是本单位无房地产开发资质,如果委托其他房地产公司进行开发,是否需要另外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或者说能否与房地产公司合作进行开发?具体需要做哪些工作?